福建发布突发事件应对办法 7月1日起施行

30.05.2018  05:02
  

      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近日,福建省发布了《福建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规定了福建省应急管理体制:在政府层面,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做好相关工作。在机构层面,由各级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主管部门承担应急委日常工作;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具体突发事件应对。
        同时《办法》明确属地管理原则,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建立健全应急联动机制,开展区域合作,在信息、资源方面有效共享共建,共同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建立健全有效的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制度,是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基础。为此,《办法》明确规定:建立应急预案管理体系,明确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急预案的制定要求,明确应急预案的管理依据。加强风险管理和隐患排查,建立突发事件风险评估制度和公共安全形势分析会议制度。
        《办法》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化工园区、经济开发区、大型交通枢纽、城市综合体等特定区域实行单元化应急管理,并指定牵头单位统筹协调该区域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根据《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和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和应急演练活动。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情况,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和应急演练活动。学校、幼儿园应当将应急知识纳入教育内容,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知识教育和应急演练活动,增强学生、幼儿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应急演练活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办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制度,统一、准确、及时公布突发事件信息。涉及重特大突发事件,应当快速反应、及时发声,持续发布权威信息。负责突发事件处置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是信息发布的第一责任人,承担信息发布首要责任。新闻媒体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地报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在事后恢复与重建方面,《方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善后工作的领导,根据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提供信息咨询、帮助查找失踪人员和心理疏导等服务。此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损失评估情况和有关规定,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的地区和行业依法给予费用减免、贷款贴息、财政资助、项目安排等政策扶持。(中国应急管理报 记者沈良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