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就发布实施《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答问
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 促进西部地区特色优势产业发展
——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发布实施《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答记者问
为促进西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发展改革委近日发布《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24日就《目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目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西部地区自我发展能力不足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一是农业内部结构不够合理,农业产业化水平不高,农业基础设施薄弱,科技等社会化服务相对滞后。二是重工业比重过大,工业结构同构化问题突出,过于依赖资源开发,产品附加值较低,生态环境保护压力大。三是服务业发展很不平衡,2012年西部地区服务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分别比全国和东部平均水平低4.1和8.7个百分点。
在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基础上,结合西部产业发展实际,制定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实行有差别的产业政策,有利于西部地区发挥比较优势、大力发展特色优势产业、提升自我发展能力,也有利于东部地区加强与西部地区的产业合作、拓展发展空间、促进产业优化升级,对于优化全国产业分工格局、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问:《目录》制定过程中遵循了哪些原则?
答:在《目录》研究制定过程中,遵循了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充分发挥西部地区的比较优势。《目录》条目设置立足于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自然资源禀赋和产业发展基础,促进西部地区的资源、区位、市场、劳动力等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
二是坚持促进西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目录》条目设置支持符合可持续发展战略要求、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有较高技术含量的产业发展,推动产业技术进步和结构优化升级,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
三是坚持加大对西部地区产业发展的扶持力度。东中西部地区发展基础、资源禀赋和环境容量条件存在很大不同,经济发展水平有较大差距,发展阶段、产业分工、急需解决的关键环节也不尽相同。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目录》条目设置坚持体现差别化,在建设规模等标准方面因地制宜,给予西部地区适当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