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暴有“国法”更须有合力
12月27日,“家事”立“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精神侵害算家暴、同居关系也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等等,使反家暴的法律利器越来越尖锐,越来越管用。 在中国几千年封建文化的熏陶下,“清官难断家务事”“家丑不可外扬”“法不入家门”等观念至今仍然影响深远,发生在家庭内部的矛盾、纠纷乃至暴力,不少人认为是家庭内部矛盾,旁人不得插手、不好干预。但是愈来愈突出的家庭暴力问题,正在成为当今社会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在社会各界的呼吁声下,反家暴立法在争议中逐步达成共识、得以完善。 生活在充满暴戾之气的家庭之中,身与心都在遭受折磨,法律理当迈入家门,允许家暴受害者起来反抗。从反家暴法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来看,这种反抗并非传统概念中的以暴制暴,一方面体现在事前的预防,通过法律预先设定,畅通反家暴的救济渠道,如向有关部门报案、请求介入等,真正让法入家门,用法律来规范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用法律来守卫每一个家庭成员免受暴力、虐待或遗弃,用法律来震慑家庭内部的暴力倾向;另一方面体现在事后的救济,法律虽然不支持家庭内部的以暴制暴,但是法律也不外乎人情,对长期遭受家暴的受害者伤害、杀害施暴者的,应充分考量其中的防卫因素、过错责任和主观恶性,从而决定对其是否可以从轻量刑。 但是,从家暴形成的原因来看,仅仅依靠家暴受害者来反抗家暴还远远不够,也很难奏效,必须借助外部的力量及时干预、制止家庭内部的暴力。一方面,要全面落实反家暴责任主体的强制报告义务,新法规定,学校、医院、医疗机构、居委会等易发现家暴线索的机构有家暴强制报告义务,并鼓励用人单位和社会各界介入家暴事务,这就意味着,家暴已不再是家务事,而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而且,担负强制报告义务责任的单位或机构如果怠于行使报告义务,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如此,反家暴“民不举”的现状才会得到彻底扭转。 另一方面,还要严格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有效隔离家暴现实危险。司法机关针对当事人和法律规定的特定主体提起的人身保护令申请,应依法及时审查、裁定。人身安全令属于一种程序性民事裁定,在现有法律体系框架内,法院是理所当然的执行主体。可人身保护令的执行是对特定对象行为的相对限制,单靠法院一家执行,效果相当有效,事后的处罚更是难以弥补受害人所遭受的伤害。所以,协助执行主体的地位就显得尤为重要。公安机关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收到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应当积极履行协助执行义务,使人身保护令能够真正成为阻隔家暴的“护身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