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宁县制定未成年刑事案件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
26.11.2014 21:17
本文来源: 检察
福建检察网11月26日讯(邓高彬 何杨洁)为进一步保障涉案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近日,建宁县检察院主动联系县法院、团县委等部门,共同出台《未成年刑事案件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该《实施细则》明确了合适成年人应满足的基本条件和选任方式。按规定,合适成年人必须在本地有固定居所,年满25周岁,掌握一定未成年人心理或者法律知识,无违法犯罪记录,且非本案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和辩护人。 合适成年人采用自愿报名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选任。《实施细则》还明确了合适成年人行使的诉讼权利。按规定,合适成年人有权了解涉案未成年人的基本情况,纠正不当询问、询问,如实记录未成年人对问题的辩解及情绪变化,帮助涉案未成年人行使诉讼权利,阅看笔录并提出意见。此外,《实施细则》规定了合适成年人具有的义务。按规定,合适成年人具有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情绪疏导和心理调适,协助与司法人员进行沟通,监督司法人员,不得公开或向透露相关案情及涉案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等义务。
该《实施细则》还规范了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的程序。按规定,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后,应当如实填写《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情况表》。办案人员若发现合适成年人在工作中有串供、透露相关案情或涉案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等情况,且不听警告和劝阻的,应当立即取消合适成年人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合适成年人的相应责任。
该《实施细则》的出台,有效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全面提升了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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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1.2014 2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