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海法说“不”:海洋生态保护的起手式

02.01.2019  22:31
  福建是海洋大省,拥有13.6万平方公里管辖海域,3700多公里的海岸线,海洋是福建发展的特色与优势。

  充分发挥海事审判职能作用,确保海洋美丽与健康是厦门海事法院的不懈追求。近两年来,为应对受理海事行政案件的发展变化,主动整合生态民事和行政审判职能,厦门海事法院成立了全国首个海事行政与生态环境审判庭,通过审理一个个涉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案件,为福建蓝色海洋建设助力、护航。

  ■民风民俗不是“保护伞

  “我们是听到鞭炮声响才出港的,算起来也只是比‘禁渔令’规定时限提前一个小时,却被海洋与渔业局先罚款后又要求退还油补款共计150多万元,我们不服,要告他们!”2016年4月15日,李某等6个船老大来到厦门海事法院,诉请法院判决撤销某海洋与渔业局作出的关于退还渔船燃油补贴的行政决定。

  原来,国家为了保护水生物的正常生长或繁殖,保证鱼类资源得以不断恢复和发展,以立法形式设立了“禁渔期”制度。福建2011年禁渔期至8月1日中午12时结束,渔民们为了图个吉利,渔船出港前总是要先放个鞭炮,“鞭炮一响,渔船起航”就成了当地的风俗习惯。李某等6名船老大在这一天中午听到鞭炮响后就迫不及待起航出港,未曾想,这一天的鞭炮提前一个小时燃放,他们由此违反了“禁渔令”而受到海洋与渔业局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对于这样的处罚,李某等6名船老大内心虽愤愤不平,但还是自认倒霉,毕竟提前一个小时出港是事实。在禁渔期最后一天,渔民们都认为禁渔时限已达数月之久,各类海产品比平时肯定丰富得多,谁早点出港谁就抢占了捕捞先机,因此,谁都想先拔个头筹。

  令李某等6名船老大没有想到的是,2015年11月,他们又先后接到海洋与渔业局的通知,被要求退回2011年度已领取的油补款,其依据是按照国家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规定,受到过渔业行政处罚的应当扣减当年油补款。

  “2011年度油补款直到2015年才通知要求如数退款,这难道不是乱作为吗?”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等6名船老大对海洋与渔业局的执法方式提出了质疑,并反复向承办法官声明出港时间是按鞭炮声响的风俗习惯执行的,不是故意为之,况且被查当时还没放网,不构成捕捞事实。

  提前一个小时出港违法吗?按照风俗习惯行事,能否免责?还没放网捕捞,能否免罚?这不仅是当事人李某等人心中愤懑所在,也是港内广大渔民不解的疑惑,该系列案在当地渔民中也引起了极大反响。

  承办法官通过审理,对李某等当事人的疑惑进行辨法析理,明确告知禁渔期制度是国家为了保护海洋生态资源,以法律的形式建立起来的,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提前一个小时出港当然违法;海洋与渔业局的处罚是针对禁渔期内出港捕捞的行为,与被查时是否放网捕捞没有关联;民风民俗必须在“”的允许下执行,仅以习俗辩解,于法不合;海洋与渔业局在核发油补过程中,发现误发或冒领的,有权负责追回,在法律程序上无明显不当。据此,厦门海事法院驳回了李某等6原告的诉讼请求。2017年3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福建闽南人大都比较淳朴,对民风民俗比较尊崇,在日常生活中,按风俗习惯办事比较盛行,为了实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引导渔民正确处理民风民俗与“”的关系,提升对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法官定期或不定期地进渔村、上渔船开展普法活动。与此同时,法院还采取“共建”活动形式,邀请涉海行政单位旁听相关案件审理,更好地了解渔民所思所需,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福建省宁德市海洋与渔业局机关纪委书记季永良在参加法庭庭审后深有感触地说:“渔民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对我们海上行政执法合法化、规范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外国投保不是“避风港

  “这起涉外案件能够调解成功,真的不容易。”每当回想起这件用了两年多时间、争议标的额又达1.3亿元案件的办理经历,承办法官林强依旧难忘当时办案的艰辛。

  2014年7月23日,图瓦卢籍“安娜”(ANA)轮因受12级强台风“麦德姆”影响,不幸在福建罗源湾海域触礁搁浅,船上燃油大量泄漏。为防止周边海洋环境遭受更多污染,福州海事局指派两家清污公司前往事故现场进行清理防污应急处置,历时3个月的时间,不仅产生了巨额清理防污费用,该海域的298名养殖户也遭受了巨大经济损失。

  2015年9月,正当两家清污公司和298名养殖户拟向“安娜”(ANA)轮船东提出索赔时,发现船东去向不明,于是,他们先后对该轮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人——美国水质保险财团提起诉讼,诉请法院判决水质保险财团赔偿清污费6740万元、养殖损失费6300万元,合计1.3亿多元人民币。

  据原告代理律师韩某介绍,“安娜”(ANA)轮其实就是一艘被废弃的船舶,它驶向印度就是为了被拆卸。发生触礁事故后,整艘船搁浅在礁石上,打捞公司不得不将其切割、清理。在船东跑了、船也没了的情况下,唯一的希望就是找保险人索赔。

  法院查明:被告美国水质保险财团是在美国设立的非法人保险组织,主要经营大西洋航线,因此,在我国境内无人员、无机构、无业务、无财产。如此“四无”的涉外机构,怎么让其履行赔偿责任就成为摆在法官面前的最大难题。

  “必须促使保险人接受中国法院管辖。”合议庭经商议后认为,如何促使保险人积极出庭应诉是化解纠纷的关键。于是,承办法官在送达应诉文书的同时,反复从诚信和行业声誉、未来业务发展、强制执行的法律后果等几个方面劝诫其积极应诉。

  功夫不负有心人。2016年初,美国水质保险财团答应参加应诉,并聘请了一名中国律师作为其代理人,但在办理应诉手续时,由于被告是社团组织,在美国纽约对社团组织没有登记要求,致使在我国驻美领事馆一度无法办理公证认证。法院得知这一情况后,积极出面协调,同意由美国律师出具法律地位声明函的方式办理应诉手续。灵活的处置方式,让原本开始打“退堂鼓”的美国水质保险财团重新回到应诉上来。

  参与应诉的事解决了,用以支付损害赔偿的资金必须得有保障。2017年2月,经承办法官反复沟通,美国水质保险财团同意从美国汇入近2000万元人民币作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这为顺利化解纠纷奠定了良好基础。

  鉴于该案涉及油污损害赔偿制度、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多个方面的问题交织在一起,承办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牢牢把握程序主动权,密切跟踪案件变化,及时裁示相关问题予以程序指引。在实体把握上注重公正平衡各方利益,针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及时指出存在的瑕疵,促使两家清污公司在索赔数额上分别下调40%和50%;针对被告的抗辩,依据国际公约规定,释明利害关系和法律后果,促使其同意承担相关责任,最终原、被告双方同意以调解方式结案。

  与此同时,法院认真做好司法延伸服务工作,积极帮助和指引清污单位和受害渔民继续申请国家油污基金补偿,在依法前提下,满足其为准备后续申请补偿手续而在司法程序上提出的合理需求,让群众切身感受到海事司法的温暖。

  此案成功化解,为我国当事人在案涉外籍船舶又在外国公司投保的情况下,如何依法维护自身权益进行了有益探索。厦门海事法院坚决行使海事司法管辖权的做法,不仅彰显了我国海事司法的国际影响力和公信力,还用事实说明外籍船舶在他国投保也不能成为逃避法律责任的“避风港”。

  ■非法占海不是“闹儿戏

  不知从何时起,在我国沿海有的地方,把“依山靠山,依海靠海”的致富经念歪了,为了局部利益,有的个人甚至整个村、整个宗族,在未取得海域使用权的情况下,肆意以填海、围海等方式进行“占海”,用于置办养殖场、造船修船厂、人工造陆等各类经营活动,不仅改变、侵蚀了原有的海岸线,还造成海域大面积淤塞,严重破坏了近海的生态环境。

  自2016年3月,海事行政案件划归厦门海事法院管辖后,该院就成为依法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有生力量。为更好地发挥海事审判职能作用,厦门海事法院从调查研究入手,积极探索与辖区内各海洋执法部门实行无缝对接,构筑由法院、海洋执法部门、当地党委政府共同参与的联动机制。

  依据现有的法律,海洋执法部门对非法占海现象只有处罚权,无法定强制执行权,“一罚了之”的行政手段难以治本,而法院虽有强制执行权,但受人力、物力、财力等限制,无法组织大规模执行行动,所作出的裁定也难以付诸实施。针对这一现状,厦门海事法院认真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征收拆迁案件中推进“裁执分离”的相关规定与司法实践,率先建立涉海生态执行“裁执分离”机制,把一般应由法院负责审查和强制执行的案件,改为由法院负责审查,授权行政机关组织强制执行,较好地确保强制退海工作落到实处。

  2017年12月,福建某海洋与渔业局先后向厦门海事法院提交两份强制退海行政非诉执行申请,厦门海事法院采取召开听证会等审查举措后,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责令被执行人限期退还非法占用海域、恢复海域原状并缴交相应的罚款。

  2018年7月,福建某海洋与渔业局依据涉海生态执行“裁执分离”机制,组织由公安、城管、当地镇政府干部及雇佣工人所组成的近千人员、十多部挖掘机,对两处非法“占海”的海塘进行强制拆除,1286亩海域基本恢复原样。

  据参与强制执行的海洋与渔业局工作人员介绍,这次强制拆除行动虽然遇到了被执行人的一些阻挠,但由于准备工作充分,又有法院指导,达到了预期的目的。

  其实,在强制执行展开之前,厦门海事法院就做足了法律指导工作这篇文章,采取向海洋与渔业局发放《强制执行注意事项告知书》的形式,告知强制执行前、执行中、执行后应注意的11条事项,内容包括裁定书生效日期、联络方式、风险评估、文书送达、财物清理登记、现场录音录像、材料整理归档等方面,以确保整个强制拆除行动程序合法、文明执法。

  对于拒不执行缴交行政罚款的被执行人,法院采取查控银行账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下达“限制高消费令”等方式进行追缴,有少被执行人慑于院强大执行力度,主动联系院缴交上百万元的行政罚款,确保了涉海洋生态案件执行难问题的基本解决。 来源:人民院报 责任编辑: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