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重新修订医疗救助办法

06.06.2016  15:10

  近日,厦门市政府重新修订《厦门市医疗救助办法》。主要内容是:一是增加医疗救助对象。新增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含非厦门市户籍人员:在本市就业或创业、办理居住证满1年并具有固定住所、近2年内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且当月正常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非厦门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在本市缴纳社会医疗保险且当月正常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非厦门户籍在校学生)。并将救助对象由以前的两类调整为四类,特困人员从低保中分离,划为第一类;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享受40%救济的60年代精简老职工、矽肺病救济对象、重度残疾人(含精神、智力三级)、计生特殊家庭成员划为第二类;低收入家庭成员划为第三类;新增的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划为第四类。第一、第二、第三类救助对象均为本市户籍人员。二是提高医疗救助标准。与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医保范围内门诊、住院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报销金额后,救助比例:第一类对象100%,第二类对象85%,第三类对象由70%提高至80%,新增的第四类对象为75%。第一类、第二类对象住院与门诊救助均不设起付线;第三类、第四类对象住院救助不设起付线,新增加门诊救助,起付线与基本医保一致(2016年为500元)。年救助限额:住院救助,第一类对象由4万提高至不封顶;第二类、第三类对象救助限额由4万提高至10万元,第四类与第二类、第三类对象一致;门诊救助,第一类对象由3千提高至不封顶,第二类由3千提高至2万元,第三类、第四类与第二类对象一致。三是优化医疗救助服务。全面实施医疗救助费用“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即:医疗救助对象持社会保障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应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再与医疗救助经办机构结算,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付部分。新增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院方适当减免住院押金,实行“先救治,后收费”。民政部门医疗救助经办机构实时更新医疗救助对象数据信息,即时提供给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并定期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新增规定低收入家庭、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须在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前,先到户籍所在地(居住地)街(镇)申请办理低收入家庭和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认定手续,经区民政部门审核后,实施医疗救助即时结算,有效期为1年。新的医疗救助政策实施后,全市医疗救助资金每年将增加约1100万元。

 

(厦门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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