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一网站擅自引用报纸文章 纸媒索赔10万元

10.12.2016  10:41
厦门一网站擅自引用报纸文章 纸媒索赔10万元 - 新浪
来源: n.sinaimg.cn

  在不支付任何费用的情况下,网站随意引用报纸文章,这可行不通。近日,一场报纸与网站之间的较量上了法院。

  8日,思明法院代院长傅远平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福建某报社与厦门七武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武海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黄劲超 图

  纸媒告网站,索赔10万元

  2015年,七武海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公司网站“闽南之窗”(http://mnwww. com/)中使用了十篇原告作品。原告认为,七武海公司行为已构成侵权,七武海公司应立即停止侵权并支付赔偿金10万元等诉讼请求。为维护自己的权 益,2015年,原告委托代理人至公证处申请了证据保全公证。公证处于同年11月出具了《公证书》。

  对此,七武海称,“闽南之窗”网站的ICP备案2016年才通过审核,而公证时间是2015年,因此,七武海公司没有使用涉案作品。“即使七武 海公司侵权,但‘闽南之窗’网页上的图片水印及文章开头上均有注明来源,底部也有声明‘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属于合理的、非营利性的使用。”七武 海公司称。

  即使注明出处,也是侵权

  经调查,七武海的抗辩理由不攻自破。

  根据资料显示,2015年10月28日,当时“闽南之窗”网页底部就已经记载有“Copyright 2012-2015闽南之窗(厦门七武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闽ICP备10201497号-2”的内容。当时“闽南之窗”网站就由七武海公司负责经营。

  另外,法院认为,涉案十篇作品内容均系记者对相关事件、地点、人物的采编,体现了作者的主观判断、特有表达方式以及采访角度,具有独创性,并不 属于需具有很强客观性、时效性的时事新闻,且报社网站首页已经声明该报及网站上的文章“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网站败诉,赔偿2万元

  经审理,思明法院认为,七武海公司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当停止侵权、赔偿损失。鉴于原告的实际损失以及七武海公司获利均无法确定,法院综合考 虑涉案作品的类型、商业价值、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以及七武海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对原告请求的赔偿数额及合理费用在法定赔偿额限度内酌情予以确 定。

  最终,思明法院判决,七武海公司应立即停止侵权,停止在“闽南之窗”使用涉案的十部作品。另外,七武海公司还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万元。(晨报记者 陈佩珊 通讯员 思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