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制度的通知
11.07.2014 19:14
本文来源: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闽安监职安〔2014〕88号
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
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制度的通知
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卫生局、社会事业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制度的通知》(安监总统计〔2014〕6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要认真组织学习,熟练掌握职业卫生监管统计的范围、内容和报送方式,确保统计报送工作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制度》可在国家安监总局网站或省安监局网站公文公告栏目下载。
二、要加大宣传力度,使辖区工矿商贸企业充分认识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工作的重要性,积极配合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及时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资料。
三、要及时准确报送,各地每年11月5日前上报《工矿商贸企业(除煤矿)职业卫生监管统计表》(ZWGA1-ZWGB4表),11月10日前上报《工矿商贸企业(除煤矿)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分析报告》,同时抄送同级安监部门。
四、要指定专人负责,于8月1日前请将《职业卫生监管统计人员情况登记表》报省安监局职业健康处。
联系人:许争鸣,电话:0591-87510800、0591-83612766(传真),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1. 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制度
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7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本文来源: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1.07.2014 1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