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22日南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鉴于任职年龄原因,南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决定:接受张淑云辞去南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职务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