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第一高楼侵犯邻居日照权 屡拒赔一审败诉

24.11.2015  16:10

  今年10月29日,本报A28版刊登了南京市民状告南京第一高楼紫峰大厦建设方侵犯采光权索赔10万元的案件。记者昨天从南京鼓楼法院获悉,陈先生的诉请一审得到了法院的全部支持,判决被告补偿陈先生10万元。

  通讯员 李自庆 扬子晚报记者 罗双江

  日照权遭侵犯状告“南京国资绿地

  2004年,南京市民陈先生购买了南京市厚载巷阳光阁小区某幢203室产权房,这套面积170余平方米的房屋正面朝南,自然采光条件好,陈先生正是看中这点,并为年迈的父母着想才下决心买下这处房产。2005年,由南京国资绿地建设的“紫峰大厦”开工建设,并于2010年建成竣工。大厦建成后,以其358米高度雄踞于南京鼓楼广场一侧。“紫峰大厦”在成为南京新地标的同时,也与周边市民引发了一些纠纷,大厦妨碍了一些居民家的采光,这其中就直接影响到陈家。

  2007年5月,南京国资绿地金融中心通知陈先生父母及另三户相邻房屋所有权人,对“紫峰大厦”影响采光的问题进行协商,并于同年向另三家房屋的所有权人各支付了补偿款5万元,但唯独没有陈先生家。后陈先生去找该单位交涉,但对方拒绝了对其补偿。2010年,陈先生的父母将南京国资绿地告上法院,但后来因律师不愿代理而撤诉。这之后,陈先生接替父母的维权行动,一直在找南京国资绿地交涉,但对方就是不给明确答复。无奈之下,陈先生于今年5月将南京国资绿地告上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主张被告一次性补其损失10万元。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全部诉请

  昨天,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认为,根据南京规划部门出具的日照分析图表明,“紫峰大厦”建设前,原告住居的203室房屋在大寒日的连续日照时间为一个半小时以上,不足两个半小时,累计日照时间为一个半小时以上,不足三个半小时;“紫峰大厦”建成后,203室房屋在大寒日的连续日照时间为一小时以上,不足一个半小时,累计日照时间为一小时以上,不足两小时。据此可以认定,203室房屋在“紫峰大厦”建成后,日照时间有明显减少,原因是受“紫峰大厦”的影响。

  依据我国《城市居住区划设计规范》的要求,南京市规定,住宅建筑日照应满足大寒日大于等于两小时的标准。此案中,被告违反了这一规定,不仅使203室房屋日照时间减少,而且低于大寒日累计日照时间大于等于2小时的国家标准。被告辩称原告所有的房屋日照符合标准的意见,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信。同时法院还认为,2010年以来,原告为维护自己的“日照权”一直在与被告交涉,故其起诉并未过诉讼时效。最终,法院依照民法通则、物权法、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条款,对本案作出了前述判决。

  法官点评>>>

  “日照权”对生命之

  重要是判决的关键

  法院缘何会支持原告索赔10万元的全部诉讼主张?主审法官武加庆对此作了释明。

  武加庆说,生命离不开阳光,阳光不仅于生命而且对健康也是非常重要。城市要发展,高楼要建造,但公众的“日照权”、亦即“阳光权”更要保护。正因为如此,国家和地方才出台了相关硬性标准,而这些刚性标准,也恰是法院判决所要遵守的依据。

  武加庆还说,原告作为阳光阁某幢203室房屋的产权人,其“日照权”应受法律保护。“紫峰大厦”建成后,使原告所有的房屋日照时间减少至国标以下,对原告及家人的健康和生活势必会造成有形或无形的影响。被告作为“紫峰大厦”的建设者和所有者,本应及时就“紫峰大厦”给相邻权利人造成的侵害给予补偿,但双方未能就此达成一致。结合203室房屋日照减少程度,以及日照减少对原告家庭生活、人员健康、房屋价值等的影响因素,所以法庭认为,原告主张被告补偿10万元的诉讼请求具有合理性,法庭应予支持。

  (扬子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