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建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11.12.2015 23:39
本文来源: 法制办
为了增强政府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闽政〔2005〕1号)的要求,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将《福建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下文称《办法(草案)》)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福建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是2015年省政府立法计划规章制定项目之一。近年来,我省医疗服务量逐年上升,2014年全省各类医疗机构门急诊21227.79万人次,出院532.01万人次。随着我省经济、社会、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与医疗服务能力、医疗保障水平的矛盾已成社会关注焦点问题,医疗纠纷时有发生,而且呈上升趋势,因医患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也时有发生,甚至发生个别暴力伤医事件,医疗纠纷已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一大突出问题。为维护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同时将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的需要,固化和提升预防和处置医患纠纷“五位一体”的长效机制,制定出台《福建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势在必行。因此,我办会同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多次征求各方面意见和调研的基础上,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包括: (一)关于明晰部门职责分工问题。《办法(草案)》一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将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医疗机构所在地、患者户籍地或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相关单位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第五条)。二是明晰部门职责: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第六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促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第七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维护医疗机构的治安秩序,依法查处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第八条)。 (二)关于医患纠纷预防问题。《办法(草案)》一是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规范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及医疗技术准入,加强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第十三条);二是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监控和评价制度,完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第十四条);三是加强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医疗机构要明确投诉管理部门、设置专门接待场所,配备专(兼)职人员(第十五条);四是明确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执业要求,患方权利、义务等(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 (三)关于医疗纠纷处置问题。 1.一般性规定。对医疗纠纷的处置,《办法(草案)》一是规定纠纷解决途径(第二十四条);二是医疗机构在发生医疗纠纷后应当采取的处置措施(第二十五条);三是对病历复制复印、遗体处置等问题作出规定(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九条);二是对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的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第三十条);三是细化卫计、公安等部门在医疗纠纷现场处置中的职责(第三十一、三十二条)。 2.协商调解机制。《办法(草案)》规定两种机制:一是协商机制。医疗纠纷发生后,在索赔金额不超过2万元时医疗机构和患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第三十三条)。二是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规定了医调委的职责、组成人员、专家库、程序、调解协议等(第三十四条至第四十四条)。 (四)关于医疗责任保险问题。《办法(草案)》,积极推动公立医疗机构按规定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医务人员参加职业责任保险,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第四十五条),保险公司遵循保本微利原则,合理确定保险费率,鼓励医疗责任保险承保机构开发多样化的医疗责任保险产品(第四十六条),承保机构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据实赔付(第四十九条)等。 (五)关于法律责任问题。一是为避免在医疗纠纷处置时部门互相推诿,《办法(草案)》规定,卫生计生、司法行政、公安、民政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中,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导致医疗纠纷激化,引发重大案件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或者组织处理(第五十条)。二是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人民调解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违法情形作出细化规定(第五十一条至五十三条)。 二、提出意见的方式、期限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5年12月30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陆“福建政府法制信息网网站”(网址: www.fjfzb.gov.cn ),在网页左侧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福州市华林路76号省政府大楼,邮编:35000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福建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email protected]。 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5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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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2015 2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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