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员工未签劳动合同 漳州职院离职楼管索补偿
17.10.2014 18:02
本文来源: 福州新闻网
海峡都市报讯 昨天,芗城法院做出个缺席判决,缺席的是漳州职业技术学院。
原来,学院一名离职的楼管吴某将学校告上法庭,要求学校支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等共计5万多元。但漳州职业技术学院虽经法院多次传票传唤,拒不签收法院传票等法律文书,昨日开庭也缺席了。
49岁的吴某是芗城区人,自2008年9月受聘于漳州职业技术学院,从事楼管工作,没有假日。他与学校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漳州职业技术学院也没有为吴某缴纳医保、社保。至2013年11月底吴某辞职,双方因工资补偿及经济补偿等达不成一致意见,吴某于今年6月26日向漳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仲裁裁决支持共计8205元,吴某不服,于8月6日诉至芗城法院。
昨日,芗城法院依法缺席判决,支持吴某的部分请求,判决漳州职业技术学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补发吴某在漳州职业技术学院工作期间的最低工资标准差额1260元、补发2013年11月份工资1170元,还判决被告漳州职业技术学院应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5775元。
(海都记者 曾炳光 通讯员 满荣 永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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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0.2014 1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