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

16.05.2017  03:42

  新华社北京5月12日电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部署推进“多证合一”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解决目前仍然存在的各类证照数量过多、“准入不准营”、简政放权措施协同配套不够等问题。

  《意见》指出,要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按照能整合的尽量整合、能简化的尽量简化、该减掉的坚决减掉的原则,全面梳理、分类处理涉企证照事项。对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非按法定程序设定的涉企证照事项一律取消。对于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企业能够自主管理的事项以及可以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达到原设定涉企证照事项目的的,要逐步取消或改为备案管理。对于关系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意识形态安全的涉企证照事项继续予以保留,加强准入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意见》明确,将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一般经营项目涉企证照事项,以及企业登记信息能够满足政府部门管理需要的证照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实行“多证合一”,使企业在办理营业执照后即能达到预定可生产经营状态,最大程度便利企业市场准入。

  《意见》提出,要坚持互联互通与数据共享相结合,大力推进信息共享,打通信息孤岛。各地要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实现部门间企业基础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实现企业申请资料从“反复提交”向“一档管理”转变。要利用“互联网+”提高政府服务效能,加快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最终实现各种材料“一次提交、部门流转”。

  《意见》提出,各地要在“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机制及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继续全面实行“一套材料、一表登记、一窗受理”的工作模式,申请人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时只需填写“一张表格”,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不断完善工作流程。登记部门直接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相关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及时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企业不再另行办理“多证合一”涉及的被整合证照事项,相关部门通过信息共享满足管理需要。已按照“五证合一”登记模式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也不需要重新申请办理“多证合一”登记,由登记机关将相关登记信息通过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提供给被整合证照涉及的相关部门。

  《意见》强调,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转变理念,精简事前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探索市场监管新模式。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强化主动监管、认真履职意识,明确监管责任。通过信用管理等方式,降低市场交易风险,提高监管效能,使事中事后监管成为放宽市场准入门槛后保障市场秩序的强有力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