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底前 闽重要流域管理将全面实行“河长制”

19.06.2014  10:45

  福州新闻网6月19日讯 记者昨日获悉,省政府出台加强重要流域保护管理切实保障水安全的若干意见,要求在今年底前全面实行“河长制”,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河长、河段长负责制,跨行政区域河流由上一级政府领导担任河长,闽江、九龙江、敖江由省领导担任河长,流域内市、县(区)、乡(镇)政府领导担任河段长,河长、河段长负责牵头推进所辖流域的保护管理重点工作。

   自动监测水质

   建立河流档案

  各地要全面建立饮用水水源地实时监测监控系统,明年1月起,设区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常规监测实行一旬一测,县城饮用水水源地一月一测,乡镇饮用水水源地要增加监测频次和项目。明年底前,设区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全部实现水质自动监测,县城饮用水水源地也要加快推进自动监测。

  意见指出,到明年,国家、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81%以上,县城以上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90%以上。到2020年,国家、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86%以上,县城以上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提高到95%以上。

  主要饮用水水源地、重要水库入库河口及重要河段要因地制宜建设湿地处理系统;建立河流档案,形成“一河一档、一段一档”;建立入河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对水功能区未达到水质目标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

  建立河流管养制度,开展河流确权登记,制定河流养护标准。在河道岸线内兴建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岸线规划和湿地保护规划,不得擅自缩小水域面积或降低行洪、调蓄能力,不得擅自改变水域、滩地使用性质,禁止非法围湖造田、填河造地;已经违法围湖造田、填河造地的,当地政府应制定整治方案并限期完成。

   3条蓝线

   保护水环境

  我省将实施河道岸线和河岸生态保护蓝线制度,在河岸划定一定区域作为河流生态空间管制界限,流域面积在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或穿越设区市城区的河段预留不少于50米的区域;流域面积在200平方公里至1000平方公里之间的河流,或穿越县城及重要乡镇、开发区的河段预留不少于30米的区域;其他河流预留不少于15米的区域。在河岸生态保护蓝线内不得擅自建设与防洪、水文、交通、园林景观、取水、排水、排污管网无关的设施。

  实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蓝线制度,对一级保护区内的居民限期搬迁。山仔、东张等水质富营养化的水源地,属地政府要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消除隐患。

  实施地下水警戒保护蓝线制度,将地下水作为战略和应急水源,逐步取消城镇饮用水地下水源,2017年底前全面实现县城以上使用地表饮用水水源;除温泉外,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再批准新建抽取地下水的自备水源,对原有以地下水为自备水源的逐步递减许可取水量。

  我省支持对符合条件的老旧水电站进行更新改造,到2015年完成改造300座,巩固和新增发电能力80万千瓦;2016年至2020年升级改造700座老电站,巩固和新增发电能力150万千瓦。建立安全隐患重、生态影响大的水电站报废和退出机制,对不符合河流最小生态流量要求的水电站要限制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