刻制印章审批相关政策法规与解读
一、简要说明需提交证件:
各单位申请刻制印章须出具成立该单位的有关文件、政府批文、证照的原件及复印件,单位法人代表(负责人)、承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开具刻章证明和报告(详细列明需刻章的名称、数量、法人代表及承办人姓名,附上印章样模)办理。更换印章需将原印章交回公安机关销毁。
二、申报材料:
(一)企业申请刻制印章需提供下列材料:
1、新成立的企业刻制印章,须持有《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企业法人代表及负责承办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工商部门出具刻制印章介绍信。
2、企业申请刻制内设机构印章,须持有单位申请书(法人代表签字),《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企业法人代表及负责承办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刻制各类业务专用章,需持有单位申请书、《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企业法人代表及负责承办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刻制合同专用章由工商部门出具介绍信,并提供《开户行许可证》复印件;刻制发票专用章由税务部门出具介绍信,并提供《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商业性银行、金融机构刻制印章,需持有《营业执照》及金融许可证,金融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刻章介绍信,单位法人代表(负责人)及承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刻制印章需提供下列材料:
1、行政机关、司法部门刻制印章,须持有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批文原件及复印件(申请单位加盖公章),负责人及单位承办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刻章介绍信或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盖章。
2、事业单位刻制印章,须持有市编字委员会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申请并经上级主管单位审查盖章,上级主管单位批复文件,单位负责人及承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刻章介绍信或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
(三)一些不同机构申请刻制印章需提供下列材料:
1、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刻制印章,须持有民政局的批文或《社会团体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负责人及承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民政部门出具的刻章介绍信。
2、幼儿园及其他教学培训机构刻制印章,须持有教育部门的批复文件、《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注册证书》,单位负责人及承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教育部门出具刻章介绍信或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盖章。
3、劳动职业培训机构刻制印章,须持有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的批复文件、相关证照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负责人及承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劳动(民政)部门出具刻章介绍信或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盖章。
4、 医疗机构,私人诊所刻制印章,须持有卫生部门批复文件或《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负责人及承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卫生部门出具刻章介绍信或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盖章。
5、记者站、广电、报社等新闻单位刻制印章,须持有省或市宣传部的批复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负责人及承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宣传部门出具刻章介绍信或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盖章。
6、律师事务所刻制印章,须持有省司法厅的批复原件(证书)及复印件、单位负责人及承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司法局出具刻章介绍信或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盖章。
7、单位刻制工会、党组织、纪检部门、团委等印章,须持上级或有关部门成立该组织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负责人及承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上级有关部门出具刻章介绍信或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盖章。
(四)公章、财务章遗失的,须提供下列材料;
1、必须在地、市级以上报刊或电视台做遗失声明,声明所遗失的印章作废,声明见报三日后无任何疑义的,提供刊登的报纸原件或电视台的证明;
2、重新刻章申请(法人代表签字),属行政事业单位的,上级部门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盖章;
3、批复文件或《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原件及复印件;
4、单位法人代表(负责人)、承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单位变更名称刻制印章,须持有《营业执照》副本或批复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单位法人代表(负责人)、承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主管部门出具刻章介绍信或在申请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取新章时,应上交旧印章)。
(六)公章损坏需更换的,凭相关证照、批文原件及复印件、单位法人代表(负责人)、承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重新刻制。申请书需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取新章时,交回损坏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