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制定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试行)

20.10.2015  17:36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内贸易流通现代化、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有关部署,促进和规范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日前,商务部制定印发了《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试行)》。


  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是指政府以股权投入方式参与建设改造,提供平价或微利公共服务,满足社会公共利益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其公益性功能主要体现在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保障市场供应、稳定市场价格、促进食品安全、推动绿色环保等方面》。具体认定标准包括:


1.政府出资,国有控股或持有金股,拥有较强控制力;


2.市场内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10种左右鲜活农产品,批发价格低于当地物价主管部门监测价格的10%左右;


3.市场鲜活农产品综合收费水平低于本区域或本省非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平均收费水平20%以上;


4.拥有较强的货源组织和产销调节能力,保障居民消费的主要品种交易规模在本地区有较强的影响力;


5.建立完善的交易结算、绿色环保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拥有专业质量检测机构和配套设施;


6.建立应急响应机制,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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