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创近7年最大单周跌幅 分析称打新资金回流或反弹

20.06.2015  18:33

  中新网6月20日电 (证券频道 张明燕)本周沪指连续宽幅调整,大跌13.32%,创近7年来最大单周跌幅。尤其周五断崖式暴跌6.42%,连失4700、4600、4500三大关口,两市近千股跌停,成交额大幅缩量,仅1.29万亿元。

  业内分析称,本周A股最大规模IPO抽血效应是暴跌的导火索,打新资金回流后或现好转。市场动荡不安,证监会消息不断,回应深交所调整成交量指标对总成交影响不到5%、严查编造传播虚假或误导性信息行为、严查场外配资等。

  6月19日 证监会回应深交所调整成交量指标致暴跌:未现大量卖出

  据证监会官方微博消息,就深交所近期调整成交量指标,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19日在例行发布会上表示,在6月10日调整后,深成指连续三天上涨,基金等机构投资者总体净买入,并未出现大量卖出。希望广大投资者审慎辨别市场传言,理性投资。

  近日,网传深交所自6月10日起,改变了深证成指成交量的统计口径,不再计入基金成交,成为引发近日暴跌的原因之一。

  对此,证监会表示,深交所原来关于市场的总成交包括了股票和基金,本次技术调整后,统计范围包括深市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所有成交,不再包括基金成交。调整后,由于基金成交比较小,对总成交的影响不到5%。

  6月18日 证监会:严查编造传播虚假或误导性信息行为

  证监会发言人李钢在“2015陆家嘴论坛”情况说明会上表示,近期,随着股指不断走高,市场对于信息高度敏感。一些不法分子刻意捏造、散布一些虚假信息,严重扰乱了资本市场秩序,甚至引发了股指大幅波动,证监会已经关注到了近期资本市场的一些谣言。针对市场反映强烈、严重危害市场秩序的一些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证监会近期集中部署了2015证监法网专项执法行动 ,其中第四批的专项执法行动就包括专门针对编造、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性信息的案件,主要针对五类违法违规行为:

  一是在媒体上撰写文章,编造、传播有关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监管执法动态和宏观经济政策等方面的虚假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二是通过股吧、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编造、传播内容不实的虚假或误导性消息,对股价产生比较大影响的行为。

  三是报纸、杂志和互联网站等传播媒介违背真实客观原则,传播一些虚假或者误导性信息,对市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

  四是投资咨询从业人员发布一些虚假、误导性研究报告,或者利用公共媒体违规推荐股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

  五是未取得证券从业资格证,非法提供荐股服务,以蛊惑性宣传欺诈投资者非法牟利的行为。

  6月17日 第八批新股开始申购 “航母级”IPO国泰君安募资超300亿元

  周三,第八批新股开始申购,分别是赛升医药、康弘药业、众兴菌业。机构预测,本周新股冻结资金逾7万亿,将对市场流动性造成短期冲击。

  备受瞩目的“航母级”国泰君安18日申购,发行价19.71元,募资超300亿元,成2010年8月光大银行融资32亿美元以来最大规模的国内IPO。

  相关机构统计,从行业分布来看,本次新股中材料、运输、服装等行业较多。此外,本次打新跨度时间较长,最早的3只新股于6月17日开始申购,最晚的2只新股则在6月23日才进行申购,中间横跨了端午假期。这意味着,打新资金可以重复使用,打新资金回流可能较迟缓。中金公司预计,除国泰君安外,其余新股上市后平均最高涨幅在300%-400%之间。

  6月16日 中国中车再跌停 官微关闭评论功能

  中国中车周二收出复牌后的第一个跌停,股价已经从6月9日最高的35.64元跌到了昨天收盘的21.58元,最大跌幅达到39.45%,市值也已蒸发了3836亿元。

  今年以来中国南车和中国北车牛气冲天,股价一度涨幅超过3倍,被股民尊称为“中国神车”。之前宣称愿当股民出气筒的中国中车官微,也悄然关闭了评论功能。

  对于中国中车的大跌,主要是其股价涨太猛,偏离了基本面。高华证券分析师金戈认为,中国中车A股目前对应的2016年预期市盈率为53.3倍,而全球铁路装备同业的2016年预期市盈率中值为12.9倍,故存在A股估值偏高的现象。

  6月15日 沪指收跌2%失守5100点 证监会向场外配资开刀

  周一沪指失守5100点,创业板暴跌5%,安硕信息、全通教育、长亮科技在内的多只创业板“妖股”纷纷跌停。

  分析人士认为,监管层严查场外配资、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以及券商将创业板股票调出两融标的等信号,为高估值的创业板带来一定压力。

  上周六证监会官方微博单独拎出关于场外配资的一条予以重发,且“禁止证券公司为场外配资活动提供便利”的措辞较为严厉,权威人士证实此次是要彻底清理场外配资。

  上周五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证券公司外部接入信息系统评估认证规范》明确规定证券公司不得有以下行为:为信息技术服务机构等相关方从事或变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提供便利;为信息技术服务机构等相关方建立账户登记体系等登记结算业务提供便利;规避监管或自律管理;充当外部接入信息系统的业务通道;其他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禁止的行为。(中新网证券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