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出版物审读审看审听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21.05.2014  19:09

闽新出办〔2013〕1号

福建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出版物审读审看审听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海峡出版发行集团、厦门外图集团,各有关出版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出版物审读审看审听工作,及时了解掌握出版动态,建立健全科学快捷的预警机制,把握正确导向,实现有效管理,促进我省新闻出版业健康繁荣发展,我局制定了《福建省出版物审读审看审听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新闻出版局

                                                        2013年1月31日

 福建省新闻出版局办公室   2013年1月31日印发

福建省出版物审读审看审听工作管理办法(暂行)

为进一步加强出版物审读审看审听工作,及时掌握出版动态,建立健全科学快捷的预警机制,把握正确导向,实现有效管理,促进我省新闻出版业健康繁荣发展,依照《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图书质量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图书审读工作的意见》、《报纸期刊审读暂行办法》及《关于加强音像、电子出版物和网络出版物审读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规、规章和文件精神,结合本省新闻出版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基本原则

        审读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出版方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督促出版单位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和积累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文化知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促进新闻出版业的繁荣发展;维护正常的出版秩序,更好地为全省工作大局服务。

第二条    审读审看审听对象

1.本省各图书、音像电子及取得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的数字出版单位(含网站)正式出版的图书、音像电子及数字(网络)出版物;

2.在本省注册登记、编入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的报纸、期刊;

3.本省侨刊乡讯出版物;

4.本省各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出版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5.本省进口出版单位进口的出版物;

6.在本省市场发行的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审读的出版物;

7.其他按规定需要审读的出版物。

第三条    审读审看审听主要内容

1.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的情况;

2.坚持和遵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宣传纪律和保密规定的情况;

3.坚持正确的办报办刊办社宗旨和新闻出版导向,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促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建设和党的建设的情况;

4.遵守《出版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特别是是否含有规定禁载的内容;

6.其他按规定需要审读审看审听的内容。

第四条    审读审看审听主要方式

1.日常审读审看审听。按照出版产品质量的要求,对出版物开展的常规性审读审看审听。日常审读审看审听工作,可以采取一般与重点、书面与面对面交流相结合等方式进行。

2.专项审读审看审听。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开展的专题专项审读审看审听工作。

第五条    审读机构与管理

1.福建省出版物监测与研究中心为省出版物审读审看审听专门机构,在省新闻出版局领导下,接受省委宣传部和省委外宣办的指导,具体组织实施相关审读工作,做好审读人员的培训,召开审读工作会议,交流审读情况,研究提出加强出版物质量管理的意见和措施。

2.省级审读审看审听机构要建立规范的审读流程,负责全省出版物审读审看审听工作计划的落实;负责有关审读审看审听信息的编发、审核、传递、发布、记录、储存;负责建设出版审读审看审听数字技术平台等。

3.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要设立相应的出版物审读审看审听机构,落实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承担属地范围内出版物的审读审看审听工作,并建立相应的管理运行机制。

4.各出版单位(含网站)及其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相应的审读机制,落实专门审读工作人员,严格执行“三审制度”和“出版责任制度”。

第六条    审读审看审听人员条件

专职或兼职审读审看审听人员的基本条件为:

在政治上与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具有较强的政治敏感性;熟悉党和国家关于新闻出版工作的方针政策,熟悉《出版管理条例》及其他与新闻出版工作有关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较强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专业技能;具有高级以上职称并在自然、社会科学、新闻出版领域从事过相关工作、有较丰富的新闻出版工作经验;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第七条    审读信息报告制度

1.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应急反应机制。

省出版物监测与研究中心、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各出版单位对在审读中发现的重大政治性差错、重大版面质量事故、数字(网络)出版中带有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以及易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问题等,要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和措施,并及时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不报或迟报造成后果的,要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2.审读工作定期报告制度。

为确保审读信息畅通,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各出版单位要按时向省出版物监测与研究中心提交如下报告:

(1)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每季度提交本辖区出版物的审读情况报告。

(2)各报刊出版单位每季度提交阅评综合情况报告。

(3)各图书出版单位、音像电子及数字出版单位(取得总署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每半年提交自审报告。

(4)内部连续性资料出版单位每半年提交自审报告。

所提交的报告内容应包括:组织开展审读工作的基本情况,审读中发现的亮点或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有关舆情分析,对省新闻出版局等上级主管部门认定的违规问题进行处理和整改情况等。

报告提交的数量、质量、及时性与准确性将作为评选审读先进单位和个人的重要依据。对不报送或报送情况较差的,进行通报批评。

省出版物监测与研究中心应定期整理有关审读审看审听材料,按时上报。

第八条    审读审看审听成果及运用

1.  省出版物监测与研究中心负责编发《阅评快报》、《福建审读通讯》,《侨刊乡讯审读通讯》等材料,按规定上报或下发。

2.  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相关机构也应结合本地情况,编发有关审读审看审听材料,及时上报或下发。

3.  各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应充分发挥审读审看审听材料的作用,用以督促检查有关工作。对出版单位好的做法应及时给与表扬;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予以指出,并视情采取电话、书面、约谈等方式促其整改。

第九条    出版物样本缴交

1.为保障审读工作顺利开展,本省区域内各出版单位(不含网站)要及时向省新闻出版局相关职能处室及省出版物监测与研究中心缴送出版物样报、样刊、样书、样盘、样带。必要时应按要求送交数字文档。

2.报纸要求在出版当日缴交;期刊(含侨刊乡讯)要求在出版后3个工作日内缴交,其他出版物在出版后5个工作日内缴交。

3.经设区市及县和平潭综合实验区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出版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样本送属地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    省新闻出版局适时总结表彰坚持开展审读审看审听工作、效果显著、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一条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各出版单位要有专门的审读审看审听经费,以保证此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十二条    各单位依照本办法制定工作实施细则或方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新闻出版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有效期自二〇一三年一月至二〇一四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