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企业科技创新股权和分红激励试行办法
14.06.2015 19:05
本文来源: 人民政府
我省适用股权和分红激励机制的企业有三类,包括本省国有及国有控股的院所转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具有省级及以上技术中心、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重点(工程)实验室、或博士后工作站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本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
激励对象为对企业科技成果研发和产业化做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包括企业内关键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主导产品或者核心技术、工艺流程做出重大创新或者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对企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主持企业全面生产经营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生产经营合计占主营业务收入(或者主营业务利润)50%及以上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但企业监事、独立董事、企业控股股东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不得参与本企业股权或者分红激励,企业不得面向全体员工实施股权或分红激励。
《办法》规定,股权奖励和股权出售的激励对象,仅限于技术人员,应在本企业连续工作3年以上。
《办法》规定,企业以股权奖励和股权出售方式实施激励的,企业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应占企业近3年年初净资产总额的20%以上,且实施激励当年年初未分配利润没有赤字。企业用于股权奖励和股权出售的激励总额,不得超过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的35%,其中,激励总额用于股权奖励的部分不得超过50%。
企业可选择四种不同方式实施分红激励,提取比例都不低于10%但不高于50%。(李珂)
本文来源: 人民政府
14.06.2015 1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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