凳子绊倒顾客 商家须担责
05.06.2015 17:01
本文来源: 福建新闻
日前,消费者李女士到松溪县消委会投诉,称其5月20日在该县某大药房购物时,被收银处过道上的塑料凳子绊倒,造成左侧手、脚等部位严重摔伤,要求商家一次性赔偿3000元。但商家认为李女士是自行摔伤,其没有责任,拒绝支付任何费用。
经查实,李女士反映的情况属实。松溪县消委会认为,根据新《消法》第18条规定,商家作为经营者,对前来购物的消费者应提供安全的购物环境。李女士在该药房收银处不慎被凳子绊倒受伤,她的受伤与商场购物环境存在的安全隐患有直接关系,因此商家须担主要责任。而李女士埋单时,对当时的环境未充分注意,存在一定的疏忽,对事故的发生也应承担小部分责任。
经松溪县消委会多次积极协调,该药店支付1500元终结此件消费纠纷,消费者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陈谦 刘德龙)
(闽北日报)
本文来源: 福建新闻
05.06.2015 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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