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已修订审批类减免事项须由法律明确授权
18.06.2015 10:43
本文来源: 法制办
本报北京6月17日讯 记者蔡岩红国家税务总局今天对外公布了新修订的《税收减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备案类减免税均采取一次性备案,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凡属于审批类减免事项,必须由法律法规明确授权许可。
据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有关负责人介绍,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大部分税收减免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税务总局2005年发布的《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已无法满足税收工作的实际需求。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税务总局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
依照新《办法》,纳税人可以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在纳税申报表中附列或附送材料进行备案,也可以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提交报备资料进行备案。备案类减免税均采取一次性备案,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办法》还简化了办事程序,全面简化和压缩了审批类减免税的申请范围和流程,凡是属于审批类减免事项,必须由法律法规明确授权许可。
“特别值得关注的是,老《办法》以税务机关前置审查为主的静态监管机制,新《办法》则体现了税务机关由事前监管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的思路”。该负责人强调,这有利于明确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责任边界,还权利和责任于纳税人。税务部门也将有更多精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更加注重对减免税风险管理的动态监测、识别、评价和应对,在方便纳税人的同时,提高税收征管效率,防范税收风险。
本文来源: 法制办
18.06.2015 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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