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业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和农机机库建设工作的通知

12.08.2014  12:38
闽农计〔2014〕241号 各市、县(区)农机管理局(站)、财政局,福州市农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2014年福建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加快补贴资金使用进度,强化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确保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安全,充分调动农民和农机专业合作社购买和使用农业机械的积极性,进一步提升农机化综合水平。现就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及农机机库建设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一)加强领导,建立和健全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责任制。 县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统筹协调农机、财政、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纪检监察、检察等部门各司其责,切实加强对补贴市场主体的事中事后监管。尚未成立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的,要抓紧成立由相关部门联合组成的领导小组,切实发挥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作用。   (二)适度调整省级补贴资金二次累加扶持政策   1.调整《实施方案》中规定的部分品目省级二次累加补贴标准。将粮食烘干机、秧盘播种成套设备、种子处理设备等三个品目省级二次累加补贴比例由不超过15%提高到不超过20%。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已录入我省补贴系统,并经审核确认的,按原有补贴标准执行,不再重新退回办理。   2.扩大省级二次累加补贴对象,增设省级二次累加补贴标准档次。为加大对农机专业合作组织的扶持力度,除被评定为部、省级农机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列入省农业厅农民合作社规范社名录的农机专业合作社和省农业厅确定的土地股份合作社、土地托管合作社外的农机专业合作社(名单另行下文通知),在购买乘坐式水稻插秧机、75马力以上轮式拖拉机、马铃薯、花生、油菜种植和收获机械、18马力以上自走式喷杆式喷雾机、30千瓦以上风送式喷雾机及粮食烘干机、秧盘播种成套设备、种子处理设备时给予省级二次累加不超过10%的补贴。   3.加强对享受省级二次累加特定补贴对象管理。享受省级二次累加补贴机具应作为合作社的固定资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做好登记造册,加强和规范补贴机具的管理、使用。补贴机具所有权和收益权应归合作社所有。具体参照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局下发的《关于加强对享受省级二次累加特定补贴对象管理的通知》(闽农机管[2014]43号)有关要求执行。   合作社社员个人购买补贴机具的,应视同农民,不得享受省级二次累加补贴,补贴机具所有权和收益权归社员个人所有。非合作社社员挂靠合作社名义获取省级二次累加补贴的,将按有关规定取消该合作社享受二次累加补贴资格,并按责任追究相关规定处理。   4.补贴给农机专业合作社的资金,必须直接兑付到该组织机构账户,不得兑付到个人账户或其他无关账户。   5.农业企业不得享受农机补贴。既是农民合作社又是农业企业的,允许以合作社的名义申请购买补贴产品;农业企业股东是农民的,允许以农民身份购买;不是农民身份的,不得借用农民身份购买补贴机具用于农业企业。农机部门在机具核实或抽查阶段发现农业企业通过挂靠或借用农民个人身份证等形式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问题,要及时向司法机关报案。   (三)加强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和调动乡镇政府及村级组织作用,多形式加强信息公开、公示,有条件的地方,应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及享受补贴的资金使用情况列入村务公开内容,补贴对象资金使用情况应在结算前予以公示。具体实施办法由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制定。   按照《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各地要抓紧健全和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建设。尚未开通信息公开专栏或专栏信息公开内容不完整的,必须在9月底前落实整改到位。   (四)强化农机购置补贴市场主体的责任追究。 加快补贴产品市场化改革步伐,进一步修订印发补贴产品市场主体责任追究制度。生产企业和经销商互为连带责任,双方的信誉、产品质量和资质条件、售后服务能力等要互相严格把关。生产企业要规范生产行为,确保产品质量,按照《实施方案》及有关通知要求规范产品铭牌和铭牌内容;经销商要防止假冒伪劣及质量存在缺陷的产品进入我省补贴产品市场,切实做好售后服务。对涉嫌违法违规的生产企业、经销商,省级农机管理部门将暂停或取消该企业所有补贴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资格。   允许生产企业直销。直销生产企业应负责做好产品的售后服务。通过代销等形式销售产品的,销售点应遵守我省市场主体责任追究制度有关规定。购机者应慎重选择省外直销生产企业直销的补贴产品。   为规范补贴产品铭牌管理,生产企业必须在补贴产品出厂前将产品铭牌照上传至福建省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2014版),且照片不得由经销商提供;经销商在销售补贴产品时也应对补贴产品铭牌进行拍照并上传管理软件系统,以便于农机部门在审核时可对铭牌照进行比对。   (五)落实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经费。 我省今年实行财政预算管理改革,省级不再安排县级各类工作经费,而是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提高县级财政保障能力。县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县级财政应按不少于本县实际使用补贴资金总量的1.5%安排农机购置补贴实地核实等工作经费。年底前,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将对各地工作经费安排情况进行通报。   (六)严格确认补贴对象身份。 对购机者提供的户口本无法识别农民身份的,应要求购机者提供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农民身份证明。   对在城市建设征迁过程中,农民变为城镇居民,但还有农业用地的,可允许以农民身份购买农业机械。   允许购机者在福建省农业机械信息网(http://www.fjam.gov.cn)对外公布的2014年福建省农机购置补贴经销商(含直销企业)自主选机购机,不受省域限制。   各地应根据本通知的有关精神,在县级方案中予以明确或另行下发补充通知。    二、大力扶持农机专业合作社机库建设   为培育壮大农机专业合作社,改善合作社库棚设施,加快解决大量农机具无固定场所停放、损坏锈蚀严重等问题,2014年省级将扶持建设一批农机合作社机库,提升农机合作社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市、县两级农机部门应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项目申报和项目实施。   (一)建设内容   1.建设农机库棚,库棚采取钢或混凝土结构,配齐机库、维修间、配件库、粮食烘干房等基本设施。机库按占地面积分成三类:一类机库标准为面积800㎡以上(含800㎡),内容含机具间、配件库、维修间、粮食烘干房等;二类机库标准为面积500-800㎡(含500㎡),内容含机具间、配件库、维修间等;三类机库标准为面积300-500㎡,内容含机具间、维修间等。   2.建设永久性库棚建筑的房体,平整机库棚地面,建设简易通道,建成保证基本水电供给,能够防晒、防风、防雨,方便机车进出。   3.完善维修间建设,添置用于农机维修的仪器、设备和工具;建设地沟、消防沙池等专用设施;配备取得农机职业资格证书的农机修理工;《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悬挂在醒目位置,上墙公布维修操作规程、制度,建立维修记录档案等。   (二)实施单位和申报条件   项目实施单位为符合如下条件的农机专业合作社:   1.建设机库的用地已经落实。   2.申请补助的农机专业合作社在2012-2014年期间已建或计划建设的机库面积要达到相应类别要求。2012年已享受过机库建设补助的24家农机合作社不得申报。   3.近两年内,未发生过农机安全生产事故,无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被有关部门查处,无因不良事件被新闻单位曝光。   (三)资金用途和补助标准   按建设规模扶持建设三类农机专业合作社机库,建设一类机库,每个农机合作社补助25万元;建设二类机库,每个农机合作社补助20万元;建设三类机库,每个农机合作社补助15万元。   项目资金用于农机专业合作社机库棚的房体建设、地面平整、简易通道,完善机具间、维修间、配件库、烘干房等基本配套设施,添置维修设备,简易水电装修等。   (四)申报程序和要求   1.各设区市农机管理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县级农机管理部门申报。县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对申报项目的合作社加强指导,选点应与场院建设相结合,统筹考虑发展空间,搞好优化组合。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部省级农机专业合作社示范点实施。   2.申报项目均要以设区市财政、农机(农业)部门联合行文上报,并附县级财政、农机部门联合上报申请项目的文件,每个项目要求附有2014年农机合作社机库建设项目专项补助实施方案(格式附后)。   申报文件和申报书一律用A4纸打印,一式3份,分别报省财政厅1份、省农业厅2份,材料寄送省农业厅农机化管理处,并发送电子文档到[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电子文档要与纸质文件申报材料一致。项目申报单位要对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3.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审核申报材料并确定项目实施单位,对入选项目进行公示后,批复建设项目并下达省级财政补助资金。   4.项目采取先建后补的补助方式。项目完成后,由县级农机部门、财政部门组织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出具验收报告。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应限期整改,经整改后再次申请验收仍不合格的,取消省级补助。对验收和整改后验收合格的项目,经县级公示后,县级财政应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给项目建设单位。   5.项目应于2015年3月底前建设完成。实施县应在项目建成后及时上报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总结材料。   6.项目申报截止日期为2014年8月31日,逾期不予受理。     附件: 2014年农机合作社机库建设项目专项补助实施方案申报格式                                   福建省农业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14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