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业厅关于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的通告
(2017年24号)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遵循总量控制、布局合理、方便利民的原则,按照每个县(市、区)所管辖乡镇数的25%(向上取整),确定全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数额,现予以通告(具体见附件)。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定数额内,综合考虑生产安全、生态保护、群众需求、监管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县(市、区)域内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并向社会公告。
农药经营者取得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资质的,可以申请设立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分支机构。同一个农药经营者在同一个县(市、区)内申请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分支机构不得超过4家。每个乡(镇)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分支机构最多不超过1家。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按“自愿申报、严格标准、额满为止”的原则核发。
未取得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限制使用农药。
本通告有效期五年。
附件:福建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数量核定表
福建省农业厅
2017年12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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