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美法院:“冒用”他人身份受雇 “猝死”后公司仍然要担责
04.01.2015 10:17
本文来源: 法院
张某与雇主某服装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也是冒用刘某的身份所签。2012年底,张某在服装公司从事清洁工作,工作半年后的一天突然猝死在洗手间。经公安机关介入调查排除了他杀可能,但因张某家属拒绝尸检,随后火化尸体,致使张某死因无法查明。服装公司在事发后支付给张某家属5万元。张某家属主张张某系因过劳致死,服装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除已支付5万元外,还应赔偿83万元。而服装公司则认为只和刘某签订过合同,未聘用过张某,张某的诉讼主体不适格。而且张某是猝死,未经尸检,死因不明,不能证明与工作有关。
案件审理中,法院认为张某虽冒用刘某身份在服装公司工作,名义上为刘某,实际为张某,不能根据张某冒用他人身份就否认其与服装公司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故法院对于被告服装公司抗辩从未聘用过张某,原告主体不适格的理由并未采信。根据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前提是雇员受到伤害系因工作原因。在本案中因家属拒绝尸检,从而导致张某是否因工作原因致死无法查明。基于张某已过退休年龄,却仍谎报年龄受雇于服装公司,对损害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且猝死发生后其家属拒绝尸检,对主要证据的不能提供承担责任,故应承担主要责任。
在电子监控技术普及的今天,服装公司因未能发现其员工在公共场所如此异常的举动,丧失了给予死者最后帮助的可能,丧失了挽回张某生命的机会,对张某的死亡也应承担一定责任,最终酌定服装公司负担10%的责任,赔偿原告2万余元。
当前,已过退休年龄仍然受雇或返聘的情况普遍存在,但个体应视自身健康状况而做谨慎考虑,同时在受雇时应提供自己真实身份,选择适合的工作,否则出现伤害事故,法律难以给“造假者”以周全保护。用工单位也应完善工作场所的安全设施,既是为保障雇员的人身安全,同时也是对自身权益的维护。 责任编辑:曾还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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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1.2015 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