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州市志愿服务条例》的说明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柯有民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福州市人大常委会委托,现就《福州市志愿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志愿服务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文明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近年来,福州市志愿服务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建立了以文明委领导、文明办牵头、各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全市12个县(市、区)先后成立了志愿者联合会,目前已登记或者注册的志愿者近40万,各类志愿服务组织20多家。为进一步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活动,保障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合法权益,健全保障和激励机制,有必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地方性法规,促进志愿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制定的过程
制定本条例是福州市人大常委会2014年立法计划项目。今年6月,经福州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条例草案提请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进行审议。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法工委多次会同市文明办、市政府法制办,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研究修改论证。征求了部分省市人大代表、部分市政协委员、市区有关部门、区人大常委会、部分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以及省市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在《福州日报》及《福州人大》网站上全文刊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组织部分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代表深入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站开展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8月27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统一审议。8月29日,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福州市志愿服务条例》。
三、主要内容的说明
条例主要就更好地鼓励、规范志愿服务活动,保障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合法权益,促进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作出规定。包括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志愿服务、保障和激励、法律责任等七个方面内容。现就主要条款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志愿服务组织的职责(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
明确志愿服务组织的职责,对规范开展志愿服务、保障志愿者合法权益起到重要作用。对此,条例第十二条分项列举志愿服务组织制定制度,履行招募、登记、培训、考核、奖励志愿者,组织实施志愿服务活动等职责的同时,在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规定了志愿服务组织发放志愿者证;对志愿者个人信息保密;对志愿服务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安排的志愿服务活动应与志愿者自身能力相适应等内容。
(二)关于志愿者的权利义务(第十八条至第十九条)
为提高参与志愿服务的积极性,条例第十八条明确志愿者拥有自愿参加或退出志愿服务组织、自主选择参加志愿服务活动、获得培训以及提出建议等八项权利。在第十九条列举了志愿者负有提供志愿服务时应征得志愿服务对象同意、履行志愿服务承诺、维护志愿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维护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形象和声誉等五项义务。通过明晰权利义务,可以树立志愿者主体意识,强化志愿者的责任感和荣誉感。
(三)关于志愿服务的开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七条)
切实提升志愿服务的规范化水平,确保志愿服务活动顺利开展,是本法规的重要内容。在条例第二十条明确助老扶弱、扶贫济困等志愿服务范围的基础上,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六条对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出要求,如使用统一标识、信息与注意事项告知义务、办理相应人身保险、组织重大志愿服务活动进行备案、必要时签订书面协议等内容。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志愿服务从事营利性活动及与志愿服务无关的活动,也不得强行要求提供志愿服务。这些规定有利于规范志愿服务活动的开展,降低志愿服务开展过程中产生的风险,为我市志愿服务事业健康、蓬勃发展打下基础。
(四)关于保障和激励机制(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二条)
为更好地促进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对各级人民政府的保障和激励措施作出规定,如将志愿服务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对设立基层志愿服务站给予经费和场所支持等。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二条,规定了青少年志愿服务意识的培养、志愿服务星级评定和激励制度的建立以及志愿服务活动成效作为文明创建活动的考核内容等。通过上述规定,有利于提高全社会参与志愿服务的积极性,推动志愿服务活动广泛深入开展。
《福州市志愿服务条例》连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