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一轮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
27.01.2016 10:56
本文来源: 法制办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福建省新一轮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行动计划》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各责任单位要认真制定执行计划并推进落实,省经信委要做好组织协调、指导推进、督促检查,有关实施情况应定期汇总报告。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10日 福建省新一轮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行动计划 为适应技术进步新趋势,更大力度实施企业技术改造,推动制造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新一轮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行动计划。 一、工作目标 紧密结合《福建省实施〈中国制造2025〉行动计划》,以市场为导向,以提高质量效益为目标,以先进技术装备为支撑,以信息技术深度应用为手段,以设备更新换代、科技成果转化、智能制造、服务型制造和绿色制造为重点,支持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和新标准实施技术改造,打造福建制造业升级版,建设先进制造业大省。 到2020年,工业技术改造投资年均增长15%以上,累计完成投资3万亿元以上,工业技改投资占工业投资比重达55%以上;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工业企业技术中心分别达800个、240个、500个,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16%,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15%;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全员劳动生产率年均提高8%以上;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合格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商标总注册量居全国前列;制造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取得明显进展,两化融合发展指数保持全国前列;绿色制造水平巩固提升,全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位增加值能耗比全国平均水平低30%以上,主要污染物排放大幅削减,节能、节水、环境标志产品大幅增加。 二、重点任务 (一)促进先进产能扩产增效。优化工业投资结构,引导企业围绕加快产品升级换代、大力发展中高端产品实施技术改造,增加项目有效投资,扩大生产规模,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鼓励企业进行设备更新和升级换代,引进和购置先进装备,淘汰老旧设备,提升装备水平。支持企业开发制约产业发展瓶颈的行业共性、关键技术,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加快形成发展潜力大的高新技术企业群体,提高带动示范效应。以新型显示、稀土及化工新材料、节能环保装备及新型动力电池等领域为重点,先导发展新兴产业。 (二)推动企业智能化改造。实施智能制造发展专项,鼓励企业广泛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实施技术改造,促进信息技术向市场、设计、生产等环节渗透,推动生产方式向柔性、智能、精细转变。在轻工、纺织、电子、机械、冶金、建材等传统优势产业中实施一批智能化改造示范项目,支持企业立足实际采用流程制造、离散制造、柔性生产、小批量定制等智能制造技术或制造模式进行改造。发展壮大智能化装备制造产业,支持企业研发生产专用型数控系统及伺服驱动装置,集成创新一批新型数控装备,推动数控技术和装备在工业领域广泛应用。实施“机器换工”、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和智能制造样板工厂(车间)示范项目建设。 (三)大力发展服务型制造。实施制造业服务化专项,以制造为基础、服务为导向,引导企业加快推进制造业与生产性服务业融合发展,延伸价值链条。实施服务型制造试点示范专项,培育一批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提升企业研发设计、市场拓展、品牌运作等服务的核心价值,创新商业模式,实现以产品制造为核心向产品+服务、提供整体解决方案转变。鼓励企业开展总集成总承包、个性化定制、在线支持、全生命周期管理、仓储物流、融资租赁、检验检测等服务。 (四)突破提升工业强基水平。组织实施工业强基工程,支持企业加快研制开发一批关键基础材料和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重点突破制约我省整机发展的液压元件、铸锻件、轴承、紧固件、核心芯片等瓶颈。鼓励企业研发生产省内急需的石化基础材料、金属复合材料、纺织高档面料等关键基础材料。鼓励企业加强技术研发,提升铸锻、焊接、热处理、表面处理及特殊加工等先进制造工艺水平。每年竞争性选择扶持一批达到国际或者国内先进水平的基础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制造工艺等强基项目。 (五)提升制造业品牌价值。实施质量品牌专项,坚持以质取胜,引导企业建立健全生产全过程质量管理体系,实施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提升产品质量和可靠性。加强标准体系建设,支持大中型企业参与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引导企业增强品牌意识,加大品牌培育和市场拓展力度,加快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竞争力的品牌产品、品牌企业、区域品牌,支持企业并购国外高端品牌,扩大品牌影响力,树立“福建制造”品牌良好形象。 (六)推进绿色生态发展。实施企业绿色制造专项,建立健全节能、环保等倒逼机制,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重点,组织实施一批节能技术改造和循环经济项目,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实施节能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工程,继续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服务,以节地、节水、节能、节材为重点,支持企业推广和应用重点节能技术、设备和产品。实施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支持钢铁、建材、石化、有色等重点行业、企业采用先进适用清洁生产技术实施改造,削减污染物排放。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行企业循环式生产、产业循环式组合、园区循环式改造。推进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矿山机械、办公用品等再制造,实现再制造规模化、产业化。完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机制,充分运用经济、法律等手段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全面完成国家下达的工作任务。 (七)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进一步整合资源,建设提升一批产业共性技术开发、研发设计、质量认证、产品检测、电子商务、信息服务、资源综合利用、人才培训等公共服务平台。加快建设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技术创新平台,支持企业设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等。创建福厦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引导高新区在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经营模式上有新突破,推动全省国家级高新区二次定位、二次创业。实施工业园区改造提升专项,高起点、高标准规划新建或改造提升工业园区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提高园区公共服务水平和承载能力。提升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水平,鼓励沿海地区与山区通过多种方式共建工业园区。 三、政策保障 (一)拓宽多元融资渠道。促进信贷政策、产业政策和技术改造政策的协调配合,加强信息共享,搭建银企信息沟通平台,开展多种形式银企交流活动。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针对企业技术改造的信贷新品种,开设企业技术改造融资“绿色通道”,简化贷款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间,对重点技术改造项目优先给予支持。设立首期规模80亿元的福建省企业技术改造基金并建立省级补差机制,重点投向先进产能扩产增效、智能化改造、服务型制造、工业强基工程、提升质量品牌、绿色生态发展、公共服务平台等领域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按市场化原则,引导民间资本参与设立股权基金、产业基金、偿债基金、并购基金等,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支持企业上市融资,鼓励企业发债,吸引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等民间资本参与企业技术改造。稳健发展众筹,拓展技术改造投融资新渠道。鼓励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加快实施技术改造,固定资产产权归属企业的融资租赁方式可视同采购设备享受技改补助政策。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财政厅、金融办,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福建证监局,省投资集团,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加大用地支持力度。用地(用林、用海)指标优先支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在符合规划和安全要求、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在原有建设用地上增建生产性设施、进行厂房加层或翻建改建厂房,增加用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允许和鼓励企业将老厂区用地纳入“三旧”改造范围,享受“三旧”改造优惠政策。对符合投资强度、容积率、绿地率等约束性指标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优先审批、并联审批、及时供地。 责任单位:省国土厅、住建厅、林业厅、海洋渔业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加强财政资金支持。2016年至2018年,省级统筹安排技改专项资金35亿元,持续加大力度,创新财政资金支持方式,主要采用设立基金、贴息、补助等方式支持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具体办法由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定。支持具有投资效应的项目申报国家投资计划。地方政府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有条件的市县要设立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发挥政策叠加效应。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经信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四)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落实引进技术设备免征关税、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关键原材料和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企业购置机器设备抵扣增值税等鼓励企业引进先进技术装备的相关优惠政策。加快落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减轻税负,加快企业设备更新、科技创新。更加有效地落实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合同能源管理减免税、节能节水环保设备投资抵免税、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广泛开展技术改造税收优惠政策专题宣传,指导和帮助企业用足、用好惠企政策。 责任单位:省地税局、经信委,省国税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五)实行差别价格政策。根据福建省行业结构调整和能效提升指南,实施差别化价格政策,对单位产品能耗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上的,电价按0.2元/千瓦时加价征收;对单位产品能耗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内的,电价按0.05元/千瓦时加价征收;企业在两年内整改达标的,累计加价征收部分予以全额返还;对淘汰类、限制类装备用电量电价分别按0.3元/千瓦时、0.1元/千瓦时加价征收。严格落实燃煤电厂脱硫、脱硝、除尘电价政策,鼓励燃煤发电企业进行环保设施改造。开展节能量交易试点,对企业完成节能目标任务的,其超额节能量指标有偿转让的收益全部留给企业,未实现节能目标的企业应通过购买节能量指标来完成节能任务,对不履行节能量交易的企业其生产用电按0.05元/千瓦时加价征收。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财政厅、环保厅、物价局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由福建省实施“中国制造2025”行动计划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协调,省经信委牵头建立实施新一轮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行动计划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实施专项行动计划,省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加强配合。各地要建立相应的协调工作机制,加强工作统筹安排。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有关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落实目标任务。省经信委将年度技术改造任务分解落实到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分解到各县(市、区)。加强技术改造投资的监测、分析和政策、信息发布,强化政策引导。梳理重点行业亟需突破的关键环节和核心技术,修订发布《福建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指导目录》。完善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政策体系,推动技术改造相关立法。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统计局、法制办,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强化项目支撑。引导企业更加关注互联网+、消费升级、产城融合、生态环境保护以及国家赋予福建的区域政策等,大力开拓技术改造项目源。省经信委每年安排15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前期经费。滚动实施一批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建立动态跟踪、分级管理的重大项目储备制度。简化前期手续,对符合条件且不需要新增建设用地的技术改造项目实行承诺备案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管理。各地、各部门要建立重大项目“绿色通道”,强化要素保障,形成储备一批、开工一批、竣工一批、达效一批的良性循环,培育工业新增长点。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发改委、财政厅、国土厅、审改办,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四)加强督促检查。省级重点检查各地工业技术改造投资额及增长率、重点项目数等指标,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要针对本地工作薄弱环节加大督查力度,确保相关工作任务落实到位。对未完成年度重点考核指标且排名靠后的地市由省政府领导约谈市政府(管委会)领导,对完成重点考核指标较好的地市予以通报表扬。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附件:福建省新一轮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行动计划资金支持政策表附件 福建省新一轮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行动计划资金支持政策表
序号 | 政策内容 | 责任单位 |
一 | 促进先进产能扩产增效 | |
1 | 支持企业设备更新、科技成果转化、产品升级换代、发展新兴产业等技术改造项目建设,省级财政按项目设备(含技术、软件)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其中省级产业龙头不超过1000万元。 | 省经信委、财政厅 |
2 | 固定资产产权归属企业的融资租赁方式可视同采购设备享受技改补助政策。 | 省经信委、财政厅 |
二 | 推动企业智能化改造 | |
3 | 支持企业实施“机器换工”技术改造,对企业购置工业机器人的,省级财政给予企业设备投资额10%的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50万元。 | 省经信委、财政厅 |
4 | 对优势企业建设智能制造样板工厂(车间),省级财政均按设备投资额的8%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 省经信委、财政厅 |
5 | 对通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的企业,省级财政给予50万元补助。 | 省经信委、财政厅 |
6 | 对省级两化融合重点项目,省级财政按不超过近三年信息化相关软硬件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 省经信委、财政厅 |
三 | 大力发展服务型制造 | |
7 | 实施服务型制造试点示范专项,对列为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项目,省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 省经信委、财政厅 |
四 | 突破提升工业强基水平 | |
8 | 竞争性选择一批达到国际或者国内先进水平的基础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制造工艺等强基项目,采取分阶段后补助模式,按项目总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 省经信委、财政厅 |
五 | 提升制造业品牌价值 | |
9 | 对新获得国家和省级质量标杆的企业,省级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80万元、30万元奖励。 | 省经信委、财政厅 |
10 | 支持企业并购国外高端品牌,省级财政按并购金额的5%给予补助,单项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 省经信委、财政厅 |
11 | 鼓励企业实施技术标准战略,省级财政对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分别给予每项不高于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 | 省质监局、财政厅 |
六 | 推进绿色生态发展 | |
12 | 支持工业企业通过自身实施、采取合同能源管理等多种方式开展节能技改,对年可节约500吨标准煤(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约200吨标准煤)以上的工业节能项目,省级财政按每吨24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每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 省经信委、财政厅 |
13 | 对新增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节水、节材、资源综合利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清洁生产等示范项目,纳入省级财政奖励的,按照项目节水、节材、综合利用等节能降耗效果和投资规模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助,每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 省经信委、财政厅 |
14 | 通过竞争性资金分配方式,每年重点支持2~3个省级循环经济试点园区建设,对园区循环化改造项目总投资额达1亿元以上的,每个园区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项目奖励。 | 省经信委、财政厅 |
七 | 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 |
15 | 省级财政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给予500万元奖励,对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奖励。 | 省经信委、发改委、科技厅、财政厅 |
16 | 省级财政对新批复认定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福建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和福建省山海共建工业园的,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200万元奖励。对批复满一年以上的上述三类工业园区进行年度综合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 | 省经信委、财政厅 |
八 | 拓宽多元融资渠道 | |
17 | 设立首期规模80亿元的福建省企业技术改造基金,建立省级补差机制。 | 省经信委、财政厅,省投资集团 |
九 | 强化项目支撑 | |
18 | 每年安排15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前期经费。 | 省经信委、财政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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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1.2016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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