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新变化:简化未婚证明材料

20.10.2015  10:23

    日前民政部发布相关文件通知,今后除涉台和该通知附件所列清单中已列出国家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外,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虽然单身证明从此“退出江湖”,但一石激起千层浪,水花却不小。19日,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相关通知,简化今后公积金贷款业务中未婚证明材料。

    根据这份通知,今后在受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时,若借款申请人(含共同借款人、担保人,下同)已婚的,只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不需提供其他格式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而未婚的借款申请人,包括丧偶未再婚、离婚未再婚,不需再提供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证明》,只需签署《未婚声明书》,不须再提供两张近期一寸照片。其中,借款申请人属于丧偶未再婚的情况,应提供《未婚声明书》、原配偶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属于离婚未再婚的情况,除了《未婚声明书》外,办理手续时还应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含《法律文书生效证明》)、或《民事调解书》(含《法律文书生效证明》)。

    另外,该通知还要求贷款经办人员在办理业务时,需注意审核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中是否存在矛盾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户口簿、个人征信报告(婚姻状况栏)、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信息。如果遇到借款申请人声明未婚,而其他材料中发现有婚姻记录的情形,应要求借款申请人提供进一步的证明材料加以甄别。

    但是简化了所需提供的材料,并不意味着等于放松监管。职工提供虚假婚姻状况信息的,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提前终止借款合同、收回全部贷款本息,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职工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当地监察机关,并取消该职工3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5年内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资格。

    (记者 李波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