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推进公租房租金改革 明确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改善民生
据福建省物价局消息,为加快社会事业发展,补齐民生短板,日前福建出台了《福建省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办法》,规范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保障改善民生住房需求,促进政府惠民利民政策的有效落实。
新规主要从七个方面完善公租房租金管理:完善公租房租金的管理方式;完善公租房租金的确定原则;完善制定公租房租金所依据市场租金的确定方法;明确按保障对象支付能力不同实行差别化租金;明确与公租房租赁补贴的相关事项;明确公租房退出及租金缴交标准等事项;强化公租房租金的事中事后监管。
缩小政府定价范围
据福建省物价局相关人员介绍,新规从转变价格管理方式入手,缩小公租房的政府定价管理范围。确除对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外,对各类社会资本及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公共租赁住房实行更加灵活的价格政策,其租金标准由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与承租人协商约定,或者由运营方依据合作协议等合理确定,赋予经营者更大的定价自主权,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运营管理公租房,促进社会事业发展补齐民生短板。
多层次定价机制
此外,新办法从保障改善民生住房需求出发,健全与多层次公租房保障体系相适应的定价机制。明确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租房租金标准按照不超过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70%确定,不再对制定公租房租金标准所依据的市场租金比例低限作具体规定,以利于保障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促进政府惠民利民政策的有效落实。明确按保障对象支付能力不同实行差别化租金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采取租金减免方式分类分档计租,以利于福建省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体系的建立健全。
明确租金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新办法还从维护保障对象的合法权益出发,增加了相关措施强化公租房租金的事中事后监管。明确公租房租金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各地应加强对公租房的成本监审和租金水平的监测分析,有条件的市、县可选择当地有代表性的公租房作为年度成本数据采集单位和监测定点单位,并要求各级价格部门加强对公租住房租金的监管。
据分析,该政策出台有利于通过对公租房租金管理方式的改革,缩小定价范围,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运营管理公租房,促进社会事业发展补齐民生短板;有利于通过对公租房租金定价原则的完善,健全定价机制,保障改善民生住房需求,助推全省多层次的公租房保障体系的建立健全;有利于指导市、县规范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工作,促进政府惠民利民政策的有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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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从七方面完善公租房租金管理改革
根据新出台的《福建省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办法》,主要从七个方面完善公租房租金管理:
一是完善公租房租金的管理方式。对公租房租金依据公租房属性实行分类管理,其中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运营方依据合作协议等合理确定;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等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与承租人协商约定。
二是完善公租房租金的确定原则。制定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以保证正常运营和维修管理为原则,综合考虑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和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按照不超过同地段或同区域、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70%合理确定;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以外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可参照同地段或同区域、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80%以下确(约)定。
三是完善制定公租房租金所依据市场租金的确定方法。制定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所依据的同地段或同区域、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可由所在地市县房地产或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住房市场租金监测情况确定,也可由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管理单位调查测定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评估测定。
四是明确按保障对象支付能力不同实行差别化租金。针对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后,有关保障对象的收入差别较大,且两房并轨运行后执行统一的公租房租金标准,明确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租房,各地可根据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实行差别化租金,对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采取租金减免方式分类分档计租,具体减免方式及分类分档计租办法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五是明确与公租房租赁补贴的相关事项。为加快推进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通过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由其自行在市场上承租住房的,应当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保障对象的实际情况,合理测算并确定住房租赁补贴标准,并建立随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变化动态调整的机制。同时,考虑到各地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和地方财力的差异性,按照有关部门和部分地市的建议,明确公租房租赁补贴办法及补贴标准由各地另行制定。
六是明确公租房退出及租金缴交标准等事项。因收入等情况变化而不再符合租住公租房条件的,承租人应按合同约定退回公租房。未按合同约定退回公租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自应当收回之日起按市场租金标准缴交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逾期拒不退回公租房的,公租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依法要求承租人腾退公租房。合同对违约租金标准的缴交另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七是强化公租房租金的事中事后监管。公租房租金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并对明码标价的有关内容进行规范。要求各地加强对公租房的成本监审和租金水平的监测分析,有条件的市、县可选择当地有代表性的公租房作为年度成本数据采集单位和监测定点单位,适时掌握公租房成本动态和租金行情变动情况,并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对公租房租金的监管。(陈蓝燕)
【责任编辑:黄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