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城区公租房:放弃保障资格两年内不得再申请
10月13日讯(海峡都市报记者 邱也栩)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含并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廉租住房和原经济租赁房,以下统一简称为“公租房”)租赁管理工作,昨日,记者从福州市房管局获悉,《福州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本月起实行。其中规定,自愿放弃保障资格的,自放弃之日起算,两年内不得申请公租房。
房源不足 可下靠一个档次
据了解,该细则适用于福州市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区公租房的租赁管理工作。
对届时房源不足的户型,福州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可统筹提供下靠一个户型档次房源,即一人户可配租40平方米以下户型,夫妻二人户家庭可配租45平方米户型,三人户两代家庭可配租55平方米户型。此类家庭可在其实际应承担租金的基础上再减免20%的租金。
因故不能选房的 可申请延后
取得公租房保障资格的家庭要服从安排,按时参加选房,应如实、准确地填报相关联络信息,如有变更应及时申报。保障家庭因工作、生活等特殊原因不参加当批次选房的,可申请延后至下一批次,一个家庭只能申请延后一次。
不过,以下情形视为保障家庭自愿放弃保障资格,自愿放弃保障资格的自放弃之日起算两年内不得申请公租房,包括:逾期未参加选房且未在通知明确期限内申请延后的;已申请延后,但第二次选房期内仍未参加选房的;已参加选房但未按照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的通知时间签订租赁合同的;保障家庭在轮候配租期间自愿申报退出保障资格或在租赁期间自愿申报退出所承租公租房的(原申请人的已成年子女或父母申报退出原保障家庭的情况除外)。
保障家庭租赁期内 至少抽查两次
细则要求,公租房保障家庭自取得保障资格的次年起,每年年末要申报家庭基本情况,以备审查。
每个保障家庭在一个租赁期限内至少抽查两次。对违规使用公租房或拒不履行年度申报义务的保障家庭,将被口头或书面要求限期整改,未及时整改到位的,福州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可采取以下处理措施,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取消其租金减免;按照市场租金或公租房租金标准的2倍计租;向区住房保障部门移送相关调查、处理情况和证据,由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取消保障资格的意见报请市级联席会议审议后按规定程序处理;对已取消保障资格的保障家庭,解除租赁关系,收回住房;通过司法途径,对拒不退出,拒不缴纳租金、违约金的保障家庭,强制收回住房、追缴相关款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届时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