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一员工跳槽到同类公司 罚违约金50万元
员工与单位签有《保密协议书》,却跳槽至同类公司工作,是否需承担违约责任?近日,集美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劳动争议案件,一审判决被告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应立即停止违约行为,还须向“老东家”支付违约金50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保密协议
违反协议须返还补偿
还须支付违约金
2009年7月,小梁入职A公司担任技术员。2011年2月,小梁和公司签订保密协议书,承诺在公司任职期间及离职后两年内,非经公司事先同 意,不直接或间接在任何企业内担任职务;除非经公司书面同意,不以任何方式参与和公司业务项目相同或类似的生产或经营;不直接或间接地从与公司相竞争的企 业获取经济利益。公司将承担一定的补偿费给小梁,但小梁若违反协议,除了返还补偿费,还须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金额为小梁离开A公司前一年工资收入的20 倍。
各执一词
一方称没违约,一方说违约后果很严重
2015年1月,小梁从A公司离职。不过同年底,他就擅自前往另一家公司就职,而且“新东家”经营的业务与“老东家”非常相近。后来,A公司知 道了,便申请进行劳动仲裁。集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小梁应支付给A公司违约金100万元,立即停止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行为,继续履行竞业 限制约定。2016年6月,小梁不服该裁决向集美区法院提起诉讼。
在法庭上,小梁不承认已入职新公司,认为自己并没有违反《保密协议书》。小梁还说,他并没有掌握公司的商业秘密,也没有违反协议的约定,而且,100万元的违约金也太高了。
而A公司认为,违约金的数额主要是考虑到相关技术信息对公司经营的重大影响,小梁的违约行为给公司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每年就超过100万元,这样的金额不算高。
法院裁定
明显违约,应当支付50万元违约金
法院审理认为,缴纳社会保险是确立劳动关系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特征。经调查,新公司已经为小梁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应依法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 系。而且对比两家公司生产经营的业务,小梁的行为明显违反了《保密协议书》,依法应当支付违约金。至于违约金的金额,要综合小梁的过错程度、A公司的实际 损失情况等因素考虑,酌情认定为50万元,小梁应立即停止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行为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约定。
【名词解释】
竞业限制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责任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 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条款,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 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记者 彭菲 通讯员 集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