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维修基金哪去了?
24.04.2019 22:30
本文来源: 法院
事情还要从9年前说起。
2010年,原告张某鲜花费931629元购买了位于荔城区延寿路的一套房屋;2010年7月7日,张某鲜按要求向被告某房地产公司交纳公共维修资金9316.29元。2011年10月,张某鲜办理了商品房交接手续,并再次向某房地产公司交纳相关代收费用40122元,包括公共维修资金9316.29元以及办理房产证、土地证等费用,某房地产公司承诺多还少补。
根据相关文件,业主按购房款2%的比例交纳维修资金,在购房时交纳一半,另一半待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向业主代收。设立物业维修资金专户,由市房地产主管部门代为管理。原告张某鲜已按要求于2010年7月、2011年10月分两次将2% 的公共维修资金交纳完毕,办理好相关手续后入住该套房屋。
但奇怪的是,莆田市相关文件通知内注明,该房地产公司将业主交纳的1%的公共维修资金上缴莆田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还有另外1%维修资金仍截留在该公司,现通知要求该某房地产公司及时如数退还截留住宅维修资金。
通知下达后,该小区业主纷纷找到某房地产公司询问情况,并要求该公司将截留的1%公共维修资金上缴至相关账户,或者返还给业主让业主自行缴纳。某房地产公司无理拒不偿还款项,张某鲜等业主无奈,于2019年1月29日一纸诉状将该某房地产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荔城法院接到案件后,将该案转交调解中心进行诉前调解。调解员郑晓红耐心听取了张某鲜的诉求,当日联系了该某房地产公司,某房地产公司表示没钱,无法将该款项返还。
为此,郑晓红多次向该某房地产公司负责人释法说理,让其了解自己的职责与义务……在法官耐心释法说理后,某房地产公司终于松口,表示愿意承担责任,想办法将钱凑齐,将几位业主的住宅维修资金上缴相关账户。
见有调解的可能,调解员立即联系原告和被告到调解室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某房地产公司自愿于3月15日前将张某鲜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9316.29元转账汇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项账户中,并将票据交付给张某鲜。如未按期将款项汇入专项账户,则该某房地产公司应于3月15日前将9316.29元返还给张某鲜。其他几位业主也如愿以偿与该某房地产公司达成协议。
本以为要等待许久案件才会得以判决的张某鲜等业主,很快便与某房地产公司达成调解协议,某房地产公司也如约履行了义务。近日,张某鲜等业主自发送上锦旗,向法院调解中心工作人员表示感谢。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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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4.2019 2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