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法院司法品牌:海事海商审判

23.12.2015  09:37
  一、创建背景

  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深入实施生态省战略加快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和《福建海峡蓝色经济实验区发展规划》,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谋划部署海事审判工作,全面加强对厦门海事法院指导和监督,特别是通过举办座谈会、深入基层调研、坚持案件质量通报等方式,深入推进海事审判精品战略,精心培育海事海商品牌的创建和发展,在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和促进海洋强国建设方面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审判职能作用。树立了“强实力、铸精品、有作为”的工作思路,立足海事审判实际培育“无讼港”、“四涉”审判等各类司法品牌,为创建平安和谐海域、打造海事审判精品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主要做法及成效

  1、在全国率先打造无讼港,提升海事司法社会认同度

  近年来,福建港口经济发展迅猛,海峡西岸港口群成为全国第五大港口群,厦门东南国际航运中心获国务院批准成为全国第四个国际性航运中心。为适应福建海洋经济发展需要,厦门海事法院于2011年在全国率先启动“无讼港”创建,将传统的和谐理念与现代港航、海域管理相结合,通过延伸司法服务、提前介入参与管理、排查风险隐患、多元疏导化解等方式,为海洋经济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抓好源头治理,强化“防讼”理念。坚持到港口一线了解司法需求、到企业一线把脉诉讼风险、到渔区一线排除纠纷隐患、到海域一线开展法制宣传,加强诉讼纠纷源头治理,防止与减少诉讼的产生。2011年以来,厦门海事法院共走访党政机关、涉海行政主管部门80余次,召开航运业联席会、法律咨询会等近20场,走访航运、造船企业100余次,排查化解纠纷80余件。发挥巡回审判点、法律宣传指导处、外派法庭密切联系基层的优势,及时收集掌握涉诉纠纷信息,提示易发多发诉讼风险,对涉重大经济动向、政府决策、工程建设、海事事故等敏感事件做好风险评估,制定相应处置方案。2011年来参加各级党政部门组织案情分析会4场,向有关部门反映涉诉风险敏感事件6件,开展法制宣传进港区、渔区、渔村活动21场,观摩典型案件庭审27场。

  整合社会资源,完善“化讼”机制。厦门海事法院与海洋与渔业厅、海事局、港口管理局、海洋与渔业局、仲裁委、国际货代协会等单位签订共建协议,成立诉讼与调解衔接办公室,建立定期沟通、资源共享、诉调对接、对台服务保障等合作机制。对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达成调解协议的海事纠纷案件,实行巡回受理、免费确认、当场送达。2011年以来,厦门海事法院共调解确认案件近50件,没有一件进入执行程序。依托厦门港口管理局成立港口行政调解委员会,聘请10名行业专家、律师等组成专家库,用行话拉近与当事人之间的距离,用行规理清案情,将纠纷化解在萌芽;与祥芝国家中心渔港、三沙司法所等单位开展案件联调联动,初步形成无讼港区联调联动网络,将大量纠纷化解在诉前讼外。

  延伸司法职能,营造“无讼”环境。厦门海事法院积极推动厦门仲裁委建立东南国际航运仲裁院,引导其在海事仲裁中引入调解、诉调对接机制,建立立足东南、遍及全球的航运纠纷解决服务。对在案件审理中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通过对行政单位、金融机构、航运企业提供司法建议的方式堵塞涉诉风险漏洞。如2011年厦门海事法院在审理一起渔工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中,发现因相关保险条款不明确而导致实践中有不少伤残事故未获得或未充分获得保险赔偿。为此,厦门海事法院积极与福建人保财险进行沟通,并发出司法建议,最终,福建人保财险明确了赔付标准,将相关保险赔偿比例提高6倍,有效避免了因保险赔偿过低引发的纠纷。“无讼港”建设三年来,形成了“无讼港区”、“无讼渔区”、“无讼海区”、“无讼海域”等一批运行规范、和谐有序的典型示范区。最高法院《法院情况反映》、福建省委《八闽快讯》、《厦门特区快讯》分别刊载了厦门海事法院“无讼港”创建的经验成效。

  2、精心审理“四涉”案件,传递中国海事司法正能量

  涉外性强是厦门海事法院工作的一个突出特点。厦门海事法院自建院以来,受理的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占全部案件的比重均在20%左右,涉及亚洲、欧洲、非洲、南北美洲、大洋洲的近50个国家和地区,审理质量直接影响到福建司法乃至中国国际司法形象。为此,厦门海事法院树立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理念,为我国海事司法在国际海事司法特别是亚太地区海事司法领域中心地位的确立作出了重要贡献。

  公正审理涉外疑难案件,提升海事审判国际影响力。涉外案件争议标的大、影响大、审理难度大。厦门海事法院为此组织审判骨干,精心钻研国际公约、国际惯例、中外法律,准确理解法律精神,确保案件公正高效审理。如马绍尔群岛第一投资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英国伦敦临时仲裁庭仲裁裁决案,标的金额高达3.7亿元,案情复杂。厦门海事法院组成专门合议庭,研究、翻译、整理了近五百万字的中英文专著、论文、案例和英国仲裁法的背景资料等,依法作出对该仲裁裁决不予承认和执行的裁定。该案的成功审结,彰显了我国海事司法的权威,同时在外国海事仲裁司法审查的理论与实践中,也因首次对英国仲裁庭缺员仲裁的事实和法律后果进行司法评判而填补了仲裁司法审查的一项空白。在2008年12月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举办的“纪念《纽约公约》五十周年大会”上,与会中外学者对该案给予高度关注和积极评价,大大提升了我国海事司法的国际认同度。

  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彰显中国海事司法国际情怀。在“四涉”案件审理中,我们注重培育法官文明人道的国际主义情怀,提出要恪守司法良知、将心比心,以善良情怀平等对待中外当事人,受到了国内外当事人的广泛赞誉。如在审理塞拉利昂籍“LEDOR”轮遭阿尔巴尼亚船东基恩毕船务有限公司弃船所引发系列纠纷案中,厦门海事法院法官细致贴心的工作深深打动了叙利亚船员,船员集体向厦门海事法院赠送了英文书写的“人民法官为人民”锦旗,叙利亚驻华使馆向厦门海事法院致信表示感谢。2014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七起人民法院保障民生的典型案例,该案荣列其中,这也是全国海事法院系统唯一入选的典型案例,受到了新华社、法治日报、人民法院报等媒体的广泛关注与好评。

  积极探索先行先试,努力成为台胞诉讼首选。2012年5月,厦门海事法院在全国最大的台商投资区——厦门海沧设立全国首个涉台海事审判庭,在漳州台商投资区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设立了派出法庭和法律服务点,完善涉台司法服务网络。此外,厦门海事法院在厦金、泉金、平潭至台中海上直航航线设立法律服务点,定期开展法律咨询与服务,共为台商、台胞提供海事法律咨询1000多人次,发放宣传手册6000余份。厦门海事法院还聘请了11名台籍陪审员、7名涉台案件特邀调解员,在坚持大陆法律原则的基础上,尽可能吸收台湾地区“法律元素”,及时公正审理涉台案件。两年来,厦门海事法院共审结涉台海事案件28件,调撤率82%,85%的案件在100天内审结,无一被改判或发回重审。随着厦门海事法院涉台司法知名度和公信力的提升,一些台湾地区的当事人开始考虑选择到厦门海事法院进行诉讼。2013年5月,台湾本岛某保险公司因其承保的两票货物在海运中受损,向货主理赔后自愿选择在厦门海事法院提起代位求偿诉讼,目前该案已调解结案。

  3、坚持抓党建带队建,增强海事审判内在动力

  多年来,厦门海事法院坚持抓党建带队建促审判,大力弘扬司法核心价值观,狠抓机关党建、学术调研、审判管理、党风廉政,涌现出全国审判业务专家、全国法院先进个人、全国优秀女法官、福建省“十佳法官”等一批全国、省级先进典型,建院24年未发现违法、违纪现象。在2007年11月召开的全国法院司法改革工作会议上,厦门海事法院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全国5家法院之一作了大会发言,产生了积极影响。

  一方面,厦门海事法院以党的建设为龙头,不断提高干警政治素养。根据海事法院中级法院建制、基层法院规模和干警队伍中党员比例高(占84.5%)等特点,探索推行“三抓、四纳、六结合、六带头”党建新模式。另一方面,以学术调研为抓手,不断提升海事司法能力。厦门海事法院历来重视法学理论对海事审判的指导和促进作用,积极组织、安排、鼓励法官进行课题调研。截止目前,共有400余篇论文被国家级专业刊物所采用。

  三、几点经验

  厦门海事法院近三年来办理的海事案件没有一件上访闹访,没有一件举报投诉,取得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积累了以下经验:

  要实行审判精品战略,建立完善案件质效保障机制;要倡导诉调联动对接,建立完善纠纷多元调处机制;要拓展法律张力,建立完善执行变现保障机制。要发挥司法服务职能,建立健全纠纷源头消减机制。

  图一:厦门海事法院转变司法作风,主动与涉海行政单位建立多元调解机制,打造中国首个无讼港区。图为2011年5月9日,该院院长黄勇民与厦门港口管理局局长蔡良涯共同举行“行政调解委员会”揭牌仪式

  图二:2009年10月16日,厦门海事法院法官深入港口码头,就全球金融危机对港口作业所带来的影响等相关问题主动服务涉海企业 责任编辑:林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