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法院司法品牌:劳动争议审判
25.12.2015 09:15
本文来源: 法院
随着企业改制、劳动用工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劳动关系不断发生新的变化,劳动争议案件已成为民事审判中的热点和难点,主要表现在:一是群体性案件比重大,影响面大;二是利益诉求趋向多元,审理难度大;三是劳资矛盾尖锐,对抗性强,社会敏感性高;四是案件居高不下,案多人少矛盾突出。
面对严峻的形势任务,省法院民一庭积极作为,主动应对,把全面提高我省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作为重要任务,着眼于新,立足于创。为了打造劳动争议司法品牌,省法院民一庭在深入调研和广泛沟通的基础上,努力构建劳动争议处理的体制机制。2011年12月,省法院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联合制定并下发了《关于构建劳动争议处理新机制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从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目标要求、构建衔接机制、明晰工作职责、强化保障措施等六个方面,对构建劳动争议处理新机制作了系统性的规定。指导意见的出台为各级法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充分发挥处理劳动争议纠纷的职能并形成强大合力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主要做法
1、完建机构设置,建立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司法平台
全省各级法院全面加强对职工维权工作的组织领导。各中院和基层法院普遍成立了职工维权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院长任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民一庭或其他民事审判部门。省院民一庭、各中院民事审判部门、基层法院各相关审判庭,全部成立了维护职工权益合议庭,专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全省法院共设立了93个职工维权合议庭,除厦门海事法院以外,基本上实现了一院一庭。全省各中院除漳州中院维护职工权益合议庭依托在生态资源审判庭外,其他中院均依托在民一庭,全省各基层法院职工维权合议庭的成员分别吸收了民一庭、民二庭、行政庭、刑庭、刑二庭等有维护职工权益经验的审判人员参加,有部分基层法院还邀请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职工维权合议庭的成立,为劳动争议的协商、调解、审理、研判、指导搭建了司法平台,为建立和谐劳动关系提供了有效的司法机制保障。全省各级法院还积极会同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人社局)、总工会建立了以党委、政府为主导,法院、人社局、总工会为依托的处理劳动争议协调机构。
2、健全制度保障,推动劳动争议处理新机制形成合力
2011年12月省法院、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联合下发《关于构建劳动争议处理新机制的指导意见》后,福州中院、厦门中院、漳州中院、龙岩中院、三明中院、南平中院均与当地人社局、总工会、司法局等联合出台了《关于构建劳动争议处理新机制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分别针对各地情况,对建立协调机构,设立职工维权合议庭、仲裁庭建设、建立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室、构建协商衔接机制、联席会议机制、矛盾纠纷排查机制、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反馈通报机制作了全面的规定。全省各地把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纳入“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大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努力维护社会安定稳定,促进了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3、强化司法服务,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通过建立劳动争议案件“快立、快审、快执”的绿色通道,依法及时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立案方面,推行上门立案、预约立案、网上立案、节假日立案、夜间立案等灵活多样的立案方式,实行立案审查、登记、缴费“一站式服务”,并针对劳动争议案件的特点,免费发放相关指导材料,主动对当事人的诉求进行引导和释明,做好对当事人的举证指导,免费发放相关指导材料,对于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及时给予诉讼费的缓减免,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不起官司的问题。在审判方面,根据劳动争议案件标的小,法律关系相对单一的特点,各基层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普遍采取简易程序,缩短审判流程,并努力做到即时开庭、就地开庭、及时审理、快速裁判。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时,积极吸收人力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部门的工作人员担任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同时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过程中,全面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把调解工作贯彻到审判的各个环节和全过程。在执行方面,考虑到劳动争议案件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往往情况紧急,因此各基层法院普遍建立职工维权合议庭与执行局挂钩对接制度,确保劳动争议案件优先执行,特别是针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农民工申请先予执行的,做到快速审查到位,快速执行到位。
4、健全诉调对接机制,构建劳动争议大调解网络体系
注重诉前指导。做好诉前指导和引导工作,从而使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在仲裁部门或工会得到解决,减少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缓解人民法院的工作压力。其中漳州中院辖区基层法院一年共参与工会和劳动行政部门化解劳动争议案件226件。莆田涵江法院采取“三个主动”,积极参与矛盾化解,即主动介入,派驻人员到重点企业提供法律服务,调处简易纠纷、前移调解时机;主动协调,在劳资纠纷发生时,及时协调相关职能部门,提供解纷方案,促成当事人和解;主动建议,对劳资纠纷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主动提出建议,主动报告当地党委政府,有利当地政府科学决策。近年来,福州中院多次与有关劳动行政部门就平衡保护企业与职工双方合法权益、应对金融危机冲击展开研讨,并主动邀请企业工会代表参加案件调解,对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在仲裁过程中存在的相关法律问题及时提出司法建议,达成了许多共识,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注重诉讼调解。各级法院自觉将调解工作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必经程序,规定除采用公告送达的案件以外,没有经过调解的案件,一律不得直接作出裁判。把调解工作贯穿于庭前、庭中、庭后、判前。同时,积极探索采取委托调解、邀请协助调解等方式,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人社局、工会、企业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的优势,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共同化解矛盾纠纷,建立健全大调解工作体系。福州中院注重与劳动监察、社保、行业协会等有关机构的配合,通过联动联调化解纠纷,增强维权合力,提升劳动争议纠纷解决的质效。厦门中院在厦门市总工会设立劳动争议巡回审判点,根据需要委托工会组织调解或邀请工会、人社局工作人员参与调解,推动建立工会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工作机制。龙岩两级法院主动邀请人社局、工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司法所等参与调解350件案件。三明中院依托大调解工作体系,调动人社局、工会、仲裁委员会、人民调解组织等社会资源,提供建立诉前调解、邀请调解、委托调解等制度,合力化解矛盾纠纷。注重调解协议确认。对工会、人民调解组织、企业调解组织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所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是我省构建劳动争议处理新机制的重要举措。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案件调解协议的确认直接突破了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前置程序的法律规定,有效减少了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时间、精力和成本,符合司法为民的基本要求。厦门两级法院对当事人经工会调解达成协议申请人民法院确认的案件,及时予以审查确认。三明两级法院依托工会设立劳动纠纷调解中心,在乡镇、街道设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在企业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建立覆盖全市的职工维权网络,对上述调解组织所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确认的,依法审查确认其效力。龙岩新罗法院2013年对经工会调解达成协议的22名员工与学校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及时予以裁定确认。
5、全面发挥联席会议的平台作用,完善劳动争议处理的沟通协调运行机制
自2008年以来,以省总工会为主导,省法院、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外经贸委、省人事厅、省信访局、省国资委等单位每半年召开一次职工维权联席会议,由各单位分别通报各自情况,分析职工维权面临的形势任务和存在问题,研究解决职工维权的典型案例,提出职工维权工作的新思路、新对策。省法院民一庭确立一名资深法官担任联络员,及时与联席会议单位成员沟通信息,全省各级法院也普遍建立联络员制度,各单位均确定一至二名固定的联络员,采取以联络员为中心的沟通协商模式,依托相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不定期召开会议,分析面临形势,明确分工协作,通报工作情况,排查矛盾纠纷,研究解决对策,为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如福州中院由人社局牵头,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调解衔接工作联席会议,通报、交流调解衔接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加强对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推行创建“和谐企业”、“无讼单位”活动,把问题和纠纷解决在基层一线。厦门中院与人社局、工会三方以联席会议的形式,适时通报各自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情况,研究解决存在问题,对重大和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及时进行研究协调。泉州鲤城法院、洛江法院与当地人社局、工会通过定期不定期召开会议、相互走访、信息交流等形式保持沟通联系,互通情况,共商对策,遇有突发事件、紧急情况及时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措施。三明中院通过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调解衔接工作,排查各种劳资纠纷苗头和隐患,沟通信息反馈工作,加强调解员队伍素质建设。职工维权联席会议制度的建立,为人民法院、人社局、工会等各部门协调解决劳资纠纷,共同治理劳动关系,提供了有益的平台和保证。厦门中院与人社局、总工会成立了劳动争议调裁诉对接协调委员会;莆田中院与人社局、总工会、司法局进一步完善了多元调处劳动争议纠纷机制,完善机构设置;晋江法院陈埭法庭与当地镇政府、司法所、劳动、工会、商会、公安、工商等八个部门成立联合办公的陈埭镇职工维权中心。通过建立协调机构明确了各方职责、处理流程、程序运行、解决办法,把劳动争议的处理纳入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的轨道。
三、取得成效
据不完全统计,2012—2014年三年间,全省共审结劳动争议案件32140件,调撤20773件,调撤率为64.63%,通过职工维权合议庭的审判工作,为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保障。
省法院民一庭职工维权合议庭自成立以来,为推动全省劳动争议纠纷实质性解决,建立和谐劳动关系起到了有力的促进作用,受到了省总工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领导的充分肯定和表扬。会同研究室撰写的《福建省法院关于审判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案件的调研报告》一文荣获中央维稳工作领导小组授予的2011年度维护稳定工作优秀调研文章三等奖、全省2011年度维护稳定工作优秀调研文章一等奖。谢开红副院长于2013年底在联席会议上作了贯彻劳动争议处理新机制的经验介绍,董碧仙副庭长于2013年12月参加国家人社部与国际劳工组织联合举办的工资支付保障立法国际研讨会,并在大会上作题为《劳动仲裁申请保全的可行性探讨》的发言,均取得良好的效果。
图一:2010年12月18日,清流法院法官与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共同开展欠薪投诉举报劳动法律咨询宣传活动
图二:2012年9月29日,洛江法院为农民工发放执行款 责任编辑:林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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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2.2015 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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