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日报:税务总局:打击油企“变名”逃税
22.08.2014 19:29
本文来源: 国家税务局
据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介绍,200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曾发布《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对除汽油、柴油、航空煤油、溶剂油以外的各类轻质油均纳入石脑油征税范围,对重质油均纳入燃料油征税范围。税收征管实践发现,少数炼油生产企业和成品油经销企业存在“变名”问题,有的炼油生产企业将应税油品以化工产品的名义销售给成品油经销企业,成品油经销企业再将这些“化工产品”变换名称改为应税油品,销售给用油企业,通过变换产品名称逃避生产环节消费税。此后税务总局曾发布公告,进一步明晰应税油品征收范围,将成品油经销企业“变名”行为列为成品油生产加工行为,征收消费税。
文章来源:光明日报
本文来源: 国家税务局
22.08.2014 1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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