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三举措加强停产停建和计划关闭煤矿安全监管工作

23.02.2017  21:11
   新年伊始,龙岩市下发《关于加强停产停建和计划关闭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三举措加强停产停建和计划关闭煤矿的安全监管。
      一是加强火工品和煤炭准运证管理。科学合理编制生产建设矿井的火工品和生产矿井的煤炭准运证供应计划,防止超额超量领用,严禁转让、转供火工品和准运证,不得向停产停建矿井供应火工品和煤炭准运证。
      二是强化停产停建煤矿的监管。(1)对证照不全等原因确定暂时无法复工复产的煤矿,要在矿井井口设置半米高全断面挡墙,并刷上日期,挡墙必须能阻止矿车通过。(2)证照齐全煤矿在3月底前未复工复产的,按第(1)条标准设置挡墙。(3)停产停建矿井必须保持安全监控系统视频部分正常上传,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保证视频上传的停产停建矿井,必须向县级煤炭管理部门作出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的承诺。煤矿安全监控县级分控中心必须加大巡查力度,发现异常立即处理。(4)加大地面巡查力度,每月巡查不少于2次,县级建立停产停建矿井巡查微信群,采用微信图片实时上传巡查情况。(5)凡申请复工复产的,必须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原则,严格执行《福建省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方案》(闽安委办明电〔2017〕6号)的验收程序和标准。
      三是突出计划关闭矿井的监管。加强对列入关闭计划矿井的监管检查,督促煤矿企业保持生产安全条件,确保各生产系统完善可靠、安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图纸真实可靠,落实防治水、顶板管理、火灾防治等各项工作,防止这类煤矿在实施关闭前发生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超层越界生产和乱采乱掘等违法违规行为。在实施关闭时,煤矿企业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做好井下设备回收、地面生产设施拆除过程中的安全保护工作,在实施关闭期间严禁组织生产。(龙岩市煤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