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车借朋友出车祸须担责 可签订借车协议降低风险
租来车辆借朋友 出了车祸须担责
律师提醒:可签订借车协议降低风险
核心提示
曾某到车行租车,却将车子交给没有驾驶证的朋友庄某使用,岂料其驾车撞了人。为此,被撞者将庄某、曾某等人一并告上法庭,谁该负责?对此,法院审理认为,曾某作为车辆管理人,将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资格的庄某使用,存在过错,应该承担30%赔偿责任;庄某无证驾驶车辆,作为事故发生的直接责任人,应承担70%赔偿责任。律师提醒,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4种情况下应承担赔偿责任,市民机动车出借应谨慎。 □本报记者 吴志明 实习生 吴柳清
案件 无驾照借车遇车祸
不久前,台商投资区人庄某无证驾驶小车由东园街往龙苍路口方向行驶,在东园镇某电器行附近,与龙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龙某倒地受伤,庄某驾车逃逸后被抓获。龙某共住院19天,经鉴定为十级伤残,造成经济损失68991元。台商投资区交巡警大队认定,庄某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龙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据了解,庄某驾驶的小车登记车主为万某,该车已购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不过该车已委托王某经营的某汽车租赁行对外出租。其间,曾某到汽车租赁行租了这辆小车,使用过程中,曾某将所承租的车辆交给庄某使用。随后,龙某一纸诉状将庄某、曾某及万某、王某、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判决
出借人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万某虽然是小车的所有人,但他已将车子委托给王某出租,王某将车辆出租给具有驾驶资格的曾某使用并不存在过错。两人不是本案肇事车辆的实际控制人,且在出租过程中已经尽到基本的注意义务,因此两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曾某作为车辆的承租人,在车辆承租过程中,未尽到应尽的管理义务,而是将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资格的被告庄某使用,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他将车辆借给没有驾驶证的庄某使用存在明显过错,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他应按3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庄某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龙某不承担事故责任。扣除保险公司赔偿的53450.7元后,庄某赔偿余下的70%,即10878.82元,曾某赔偿30%,即4662.35元。
提醒
车辆出借应谨慎
福建佳远律师事务所林耀龙律师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因此,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车辆出借过程中应尽到基本的注意义务,对借车人进行认真审查,谨慎处理借车事宜,避免因出现上述四种情形之一而担责。
林耀龙律师提醒,必要的话,还可以签订借车协议,明确双方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尽可能降低法律风险。他还提醒,免费搭车出事后车辆驾驶员也要担责,因为即使对搭乘人员免费,司机和搭乘者之间也形成了类似于旅客运输合同的法律关系。让他人免费搭车,应注意乘车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