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信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征求意见
记者 余瀛波
为规范和保障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正确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1月11日,国务院法制办官网发布了《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强调,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实施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准确适当、执法文书使用规范。
执法人员应对涉案商业秘密保密
意见稿对立案条件及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意见稿明确,立案应当符合四个条件:有涉嫌违法的事实;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属于互联网信息内容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的范围;属于本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管辖。
意见稿要求,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在7个工作日内报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相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并确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15个工作日内立案。
对于调查取证,意见稿规定,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进行案件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必要时,也可以委托或者聘请专业人员进行协助。
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向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执法人员对在办案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保密。
先行保存证据期限不得超过7日
意见稿对“证据”范畴予以明确界定,即: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包括电子数据、视听资料、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检验报告、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
意见稿同时规定,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并保证所收集、提取的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否则,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意见稿指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可以向有关单位、个人调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并且可以根据需要拍照、录像、复印和复制。
意见稿强调,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可以依法对涉案计算机、服务器、硬盘、移动存储设备、存储卡等涉嫌实施违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物品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制作《登记保存物品清单》,向当事人出具《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期间,当事人不得进行损毁、销毁或者非法转移证据。
意见稿称,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解除先行登记保存。
行政处罚前网信部门应组织听证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意见稿同时还规定了听证和约谈程序。
意见稿要求,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作出吊销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被告知后3日内提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权利。
意见稿明确,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对其实施约谈,谈话结束后制作《执法约谈笔录》。
意见稿指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经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