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促进社会办医有关设置及登记管理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国办发〔2015〕45号)和福建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办医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5〕117号)精神,推动社会资本在我市举办医疗机构,激发社会办医活力,构建多元化办医格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促进社会办医有关设置及登记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设置审批权限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办医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5〕117号)调整设置审批权限,200-499张床位的综合医院、中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499张床位以下的专科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护理院等设置由市卫计委负责审批。不设床位和床位不满199张的综合医院、中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等设置由县(市)区卫计局负责审批。
二、调整设置规划结构
(一)对于社会资本举办个体诊所和仅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本通知中所称传统中医药服务,是指运用中医药理论进行辨证论治,开展中药治疗服务,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服务,以及中药调剂、中药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下同)的传统中医门诊部,取消具体数量和地点限制。允许离退休名老中医在公立医院注册执业的同时,按照医师多点执业有关规定,开办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诊所。允许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在乡镇和村开办只提供经核准的传统中医诊疗服务的传统中医诊所,或在乡镇和村设置的中医门诊部和中医诊所执业,只提供经考核合格的传统中医诊疗方法。
(二)对于社会资本在五城区二环路以外及七县(市)区域举办的由设区市及以下卫计行政部门审批的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二级及以上专科医院、中医类医疗机构(包括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康复医院、疗养院、护理院等医疗机构,取消具体数量和地点限制。五城区原则上不设置一级专科医院和200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院。
三、简化设置审批流程
进一步简化设置审批流程,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为申办医疗机构相关手续提供一站式服务。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人按审批权限,直接向负责审批的卫计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需要征求所在地卫计行政部门意见的,由审批机关负责。全面清理、取消不合理的前置审批事项,除《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二十条及《福建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八条之外,不得新设前置审批事项或提高审批条件,不得限制社会办医疗机构的经营性质,不得限制社会办医疗机构申请及受理时段,不得因规划修订等原因停止受理设置申请,不得擅自设置法律法规规范以外的歧视性禁止或限制条件。各县(市)区卫计局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同时,应当按规定向市卫计委备案。
四、实行属地登记管理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凡设在七县(市)的各级各类社会办医疗机构,统一由所在地的县(市)卫计局负责执业登记和变更登记;凡设在五城区不设床位及床位不满199张的综合医院、中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和床位不满50张的专科医院(口腔医院牙椅不满20张)、康复医院、疗养院、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护理院,统一由所在地的区卫计局负责执业登记和变更登记。其中,变更医疗机构名称、床位(牙椅)数的,卫计行政部门按审批权限报批后办理变更登记。现有社会办医疗机构按以上要求于2015年底前全部调整移交到位。
除《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及《福建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之外,登记机关不得擅自增加法律法规规范以外的禁止或限制性条件。各级登记机关要认真按要求使用“医疗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利用电子信息手段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准入管理,实时掌握医疗机构管理动态信息;要实时根据登记权限向社会发布辖区内医疗机构名称、地址、诊疗科目、床位数等信息,并依据医疗机构开业、迁移、更名、停业以及变更诊疗科目、床位数等变化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对仅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传统中医门诊部只允许核准相应的传统中医诊疗科目,不得擅自变更。
五、加强行业监督管理
按照“谁登记、谁发证、谁监管”的原则,卫计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政府监管职责。要加大医疗机构信息公开力度,定期公开公布区域内医疗机构服务情况及日常监督、处罚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要加强监管体系和服务能力建设,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严肃查处租借执业执照开设医疗机构和出租承包科室等行为,严惩经查实的恶性医疗事故、骗保、虚假广告宣传、过度医疗、推诿患者等行为,探索建立医疗机构及从业人员退出机制。要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依法推进信息公开并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对严重违规失信者依法采取一定期限内行业禁入等措施。积极探索规范社会办医管理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监督管理体系,推进全行业和属地化管理,实现对社会办医监管的制度化、常态化。
本通知从2016年1月1日起试行。
附件:现有社会办医疗机构登记调整移交时间表
(福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