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向住房保障对象发货币补贴 提高住房保障效率

03.06.2015  12:46

  福州新闻网6月3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张秀冰)为提高住房保障效率,缩短房屋被征收人的过渡期,打通商品房与保障房转换通道,省住建厅昨日发布《关于推进住房保障方式转变和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从6月1日起,向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发放货币补贴,增强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或购买住房的能力。

   买存量房或长期租房

   筹集公租房房源

  《意见》明确,对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补砖头”与“补人头”并举,即住房保障逐步实行实物保障与货币补贴并重。对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鼓励有条件的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县,对符合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保障对象发放购房补贴,由其自行购买住房。通过租房与购房补贴,增强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或购买住房的能力。

  采取购买存量住房、长期租赁住房方式筹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要从政府直接投资新建,向购买存量商品住房、在市场上长期租赁转变。各市、县可采取政府购买或长期租赁存量商品住房的方式,也可以采取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存量商品住房改造为公共租赁住房的方式,由政府配租给公共租赁住房用户。

  2012年底前开工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2015年底前90%要完成分配入住,未完成的市、县,原则上不再新开工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确需新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要将申请轮候数量、新建项目选址、项目配套基础设施等情况报送省住建厅备案。

  购买存量商品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套型面积应符合公共租赁住房要求,原则上不得超过80平方米。房龄宜在10年以内,无质量和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