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伪基站”发海量短信 男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20.08.2015 12:10
本文来源: 法院
被告人郑某某,男,莆田市秀屿人,初中文化,经商。郑某某通过网络购买了一套“伪基站”设备后放置于自己的轿车上,并于2014年4月左右停放于莆田城厢区某酒店对面的银行门口向周边群众非法发送自己公司的广告信息。同年6月,莆田无线电管理局及莆田移动公司人员发现该设备后积极配合公安民警在现场查获该涉案车辆及“伪基站”设备。案发后,经鉴定该设备向移动手机用户发送共计15万多条手机短信息,每次手机用户中断的时间约为1分30秒。同年9月, 郑某某经口头传唤后向莆田市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郑某某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发送广告信息,干扰公用电信网络信号,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郑某某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且具备监管条件,故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官提醒广大的商业经营者,从事商业广告活动,一定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经营。利用“伪基站”设备发送广告信息的行为会干扰公用电信网络信号,危害公共安全。根据我国刑法第124条规定: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责任编辑:林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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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2015 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