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多部法律和决定草案

26.04.2018  17:09

    人民陪审员法草案进入二审

  人民陪审员与法官有同等权利

  本报北京4月25日电   2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再次审议人民陪审员法草案,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法律委副主任委员周光权作的关于人民陪审员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宪法法律委认为,草案规定的主要制度规范是可行的,充分体现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的成果和经验,符合人民陪审员制度工作实际,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比较强,已基本成熟,应尽早出台。

  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有关诉讼法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都有人民陪审员与法官有同等权利的规定,有利于更好体现人民司法的性质,增强司法公信,建议保留这一规定。为此,二审稿增加规定,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

  根据有的常委会委员、地方和部门意见,二审稿增加规定,人民陪审员的人身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人民陪审员及其近亲属打击报复。对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侵害人民陪审员及其近亲属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英雄烈士保护法草案进入二审

  亵渎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将追责

  本报北京4月25日电   2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再次审议英雄烈士保护法草案,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法律委副主任委员胡可明作的关于英雄烈士保护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草案一审稿规定,不得利用广播、电视等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有的常委会委员和部门提出,电影也是重要的传播媒介,也应作出相应规定。二审稿作了相应修改。

  有的常委会委员和社会公众提出,近年来社会上个别人身着二战时期日本军服拍照并通过网络传播,宣扬、美化侵略战争,损害国家尊严、伤害民族感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需要明确相关法律责任,予以严厉打击。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对这种行为,要通过加强教育、管理和加大处罚力度,综合施策处理,结合英雄烈士保护工作,建议增加规定,亵渎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初审

  拟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

  本报北京4月25日电   2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首次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向会议作了说明。

  沈春耀介绍,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在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反腐败追逃追赃、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取得了重大成果和进展。从刑事诉讼制度来看,应当及时调整跟进。一是为保障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顺利进行,需要完善监察与刑事诉讼的衔接机制;二是为加强境外追逃工作力度和手段,需要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三是总结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经验,需要将可复制、可推广的行之有效做法上升为法律规范,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从上述三个方面,有针对性地对刑事诉讼法作出适当的修改补充,是必要的。

  为配合监察体制改革,修正草案拟在刑事诉讼法中增设缺席审判程序一章,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境外,监察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修正草案同时明确了缺席审判的具体程序。

  

  确保机构改革依法有序推进

  本报北京4月25日电   25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受委员长会议委托,作了关于提请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草案)》议案的说明。

  沈春耀说,为平稳有序调整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避免因法律尚未修改而影响改革进程和相关工作,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作出决定,及时明确有关问题,是必要的、可行的,有利于强化机构设立重组、职责调整和管理执法工作的合法性,确保机构改革在法治轨道上有序推进。

  草案明确现行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法律规定尚未修改之前,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之前,由原行政机关依法继续承担相关职责和工作。地方各级行政机关承担法律规定的职责和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的,按照上述原则执行。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制定、修改法律,或者需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相关决定的,国务院应当及时提出议案,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审议。

  

  拟在上海设立金融法院

  本报北京4月25日电   25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作了关于提请审议《关于在上海设立金融法院的决定(草案)》议案的说明。

  草案规定,设立上海金融法院,按照直辖市中级法院单独设置,属于专门人民法院。上海金融法院专门管辖上海市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金融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

  周强指出,设立上海金融法院,有利于增强中国金融司法的国际影响力,有利于国家金融战略的深入实施,有利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发展建设。

  谈到为什么选择在上海设立金融法院时,周强说,上海是中央确定并支持建设的国际金融中心,辖区内金融机构数量多,外资金融机构占比大,金融要素市场齐全,金融市场交易额巨大。近年来,上海法院受理的涉金融案件呈现新类型案件多、案件风险传导性强、审理难度较大、国际关注度高等突出特点,对金融审判专业化提出更高要求。探索完善金融审判体系,营造良好金融法治环境,完善中国特色金融司法体系,应当立足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选择金融案件较多、金融审判基础较好的上海探索设立金融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