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再放大招:企业社保费率下调 个人社保待遇不降
4月13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两年内部分省份企业社会保险费率阶段性下调。这是超12个省市先后降低企业失业、工伤和生育三项社保费率之后,为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再“放大招”。初步测算,这项减负计划每年可减轻企业负担1000多亿元,且将增加职工个人现金收入。
不过,这也使得有些职工担心,未来个人养老待遇会不会下降,住房公积金贷款是否相应受影响?
在4月15日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人社部副部长张义珍明确说道,“降低社保费率,尤其是阶段性的降低社保费率,各项社保待遇不会因此降低。”社保专家也表示, 对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的职工,其储存额度会受到影响,公积金贷款不受影响。
阶段性举措降企业成本
在东莞某制造企业担任财务主管的周勤告诉记者,他所在的企业有百余名工人,每个月人工开支40余万元,其中仅社保一项就超10万元,“负担太重”。
中国社会保障学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功成和人社部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金维刚等专家接受采访时均表示,降低社保费率,主要应该考虑如何适当地降低养老保险等占社保“大头”的费率。
4月13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6年5月1日起两年内,一是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超过20%的省份,将单位缴费比例降至20%;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且2015年底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超过9个月的省份,可以阶段性降低至19%。二是将失业保险总费率阶段性降至1%~1.5%,其中个人费率不超过0.5%。
“这些措施是阶段性的,是为了更好地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低企业成本,以帮助企业轻装上阵,提高生产效率,增强经济发展能力。” 人社部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央财经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褚福灵表示。
人社部副部长张义珍进一步解释,国务院在去年决定降低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的缴费费率以来,各地采取措施、积极落实,降低了企业成本,稳定了就业,“实践证明,有必要在基金可以承受的范围内阶段性降低社保缴费率”。
个人养老待遇不缩水
“我可以负责任地告诉大家,各项社保待遇不会因降低费率而降低。”人社部副部长张义珍对此解释,国务院是有明确要求的,阶段性降低社保费率前提就是要确保参保人员的社保待遇不降低并能按时足额支付,同时“这经过了科学的测算和充分的论证”。
在褚福灵看来,符合降低养老保险缴费率的省份,即单位缴费比例超过20%的省份,以及单位缴费比例20%且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超过9个月的省份,其实并不多。
他说,此次养老保险费率的调整,主要是调整过高缴费。从养老金的计发办法来看,个人养老金的发放和缴费费率并不挂钩,主要取决于职工本人退休时上一年的社会平均工资以及本人平均缴费工资、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等因素。下调企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会对养老金待遇确定和增长因素产生影响,因此也不会影响参保人员的个人养老金待遇水平。
“但待遇的发放基于基金的库存,必须有充足的基金才能确保待遇的按时发放。”褚福灵补充道,费率调整应该是在确保待遇发放的基础下进行,以保证未来待遇的发放和基金的可持续性。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张义珍说,关于失业保险费率降至1%到1.5%,部分省份失业保险基金当期会出现收不抵支,但都可以通过使用累计结余和省级调剂金来确保失业保险待遇支付。“总之,各项社会保险待遇都不会因降低费率而降低。”
公积金正常贷款不受影响
国务院常务会议还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对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
此前,也有省份在“松动”住房公积金缴存要求。今年2月底印发的《广东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行动计划(2016—2018年)》提出,将广东省住房公积金缴存上限从20%降低至12%,缴存基数上限从月平均工资的5倍降低到3倍。
“将部分地区和企业过高的缴存比例降下来,是符合住房公积金制度公平性、合理性的要求。”褚福灵说。记者了解到,此前一些企业为了避税来提高公积金的缴存额度,将公积金变为员工的“隐性福利”。
“对目前存在的超比例缴存问题,必须进一步严肃纪律,严格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陆克华在4月15日的政策吹风会上表示,“我们将会同相关部门,对落实的情况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针对职工担心的因为缴存额度减少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问题,褚福灵认为,如果单位经济效益较高,缴费比例较高,此次调整后,个人的储存额度肯定会少,但对其正常贷款没有影响。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也提到,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除可降低缴存比例外,还可依法申请缓缴公积金,在企业效益好转之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公积金 。褚福灵等社保专家对此指出:“地方应该出台相关配套细则对于企业申请缓缴职工公积金设立一个明确的期限,明确相关责任。”记者 李丹青 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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