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山法院审理全省首例“删帖”案
14.07.2014 18:37
本文来源: 法院
郭某某大学毕业后长期从事网络推广活动,并利用所学知识和与一些网站编辑、网络中间、黑客的关系接一些帮人删帖、发帖的“私活”。2011年2月,郭某某在一家网络公司上班时认识了来自上海的李某,李某要求郭某某所在公司为他删帖,但做了5万元业务后,因效果不好,双方终止合作。2011年7月,郭某某离开原公司,创办了“颠覆传媒”工作室,在未取得相关证件的情况下,招聘了吴某某和林某成立了一个小团队。
工作室成立之后,郭某某再次联系了李某,告诉李某这次可以帮他删帖。李某要求郭某某删除他人在百度等网站搜索出来的负面信息,双方通过支付宝交易。之后,郭某某联系到了景某某,景某某帮其联系“黑客”、网站内部人员删除了上百条的负面帖,并从郭某某处收取了“辛苦费”63万余元,从中获利4万余元。而后,郭某某和景某某涉嫌非法经营被警方抓获。
昨日庭审,仓山检察院认为,郭某某、景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两被告均承认自己曾帮人删帖,但认为自己并不触犯法律。
其间,郭某某的律师认为,郭某某是在“最高院最高检网络谣言刑案司法解释”出台之前被拘留,不应该按此司法解释做量刑定刑。而景某某的辩护律师则认为景某某与郭某某一样,在解释出台前已经被拘捕,且其所删除的帖子在记录上不清晰,数量上无法确定。另外,景某某所删除的帖大部分是非真实内容的,有些是垃圾网站和国外网站,认为景某某在犯罪金额上并没有检察机关认定的大数额,不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两被告律师均做无罪辩护。
仓山检察院认为,虽然两被告均是在“最高院最高检网络谣言刑案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涉案,但司法解释并非是立法,而是始于其所解释法律的立法时间,根据《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所发生的行为,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是正在处理的案件,必须依照司法解释来处理,所以检察部门认为郭某某、景某某的定性量刑应按《最高院最高检网络谣言刑案司法解释》的规定。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来源:法制今报 责任编辑:曾还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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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7.2014 1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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