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定县检察院探索人民监督员监督普通刑事案件机制
02.07.2014 12:56
本文来源: 检察
福建检察网7月2日讯(李笑娟)为进一步拓展人民监督员监督途径,落实检察改革新要求,永定县检察院年初出台《普通刑事案件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试行)》,初步建立了人民监督员监督普通刑事案件机制。《规定》自今年1月施行以来,通过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共对2件7人未成年犯罪案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在监督重点上,该《规定》进一步做了明确,即拟作附条件不起诉案件和经执法办案评估风险等级为较大以上且刑事和解拟作不起诉案件。进一步探索建立普通刑事案件尤其是轻缓刑事案件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可行性机制,完善对不起诉裁量监督制约机制,对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规范司法行为,提高检察执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确保监督取得实效,该院以“五个必须”为着力点:必须在监督会议召开前3天将拟处理决定(意见)书送交人民监督员;必须全面、客观地回答人民监督员就案情和法律适用的各种提问;必须完整地提供人民监督员所要求的各种法律资料;必须尊重人民监督员独立评议的意见,并按相关程序处理;必须及时将本院检察委员会的意见或上级检察机关的复核结论反馈人民监督员。
该《规定》还就普通刑事案件人民监督员监督的原则、监督重点、监督启动条件、监督回避情形、监督步骤等做出了详尽规定,确保了监督工作有章可循和监督员权利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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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7.2014 1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