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问题产品”媒体被告侵权 法院一审判媒体胜诉
东南网7月6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文 陶小莫/图)消费者投诉“问题产品”,也会侵犯商家名誉权?媒体在未能确定的情况下曝光“问题产品”,会不会构成侵权?
不久前,厦门一家铝材经销商就因遭到媒体曝光,一纸诉状将消费者和外地一家电视台都告上了法庭。
近日,湖里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经销商诉求,法官还特别指出:“不能苛求新闻报道与事实毫无出入。”
如今,消费者借助新闻媒体的力量进行维权已屡见不鲜。但是,名誉权作为公民、法人的一项重要权利,也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如何厘清舆论监督与名誉权保护之间的界限,这一判决具有指导意义。
免检铝材 意外出现腐蚀
消费者老魏说,他是数年前在福清市高山镇的经销商处购买了一种免检铝材,制作成铝合金门窗,并安装在自己家中。但是,使用一年多之后,老魏发现自己购买的铝合金门窗竟然多处出现不同程度的腐蚀现象。而且,除老魏外,当地村民叶某也反映其购买的该品牌铝材存在类似问题。
于是,老魏就向当地经销商反映情况,要求予以更换,并向当地工商部门提出申诉。2012年9月,经销商安排工作人员到老魏家截取部分铝合金门窗,作为检测样本,送交生产厂家进行检测。
随后,铝材生产企业下属的技术中心实验室对送检的铝材作出《检测报告》,检测结论为合格。
但是,老魏认为这是经销商单方送检,对检测结果不予认可,要求重新进行质量检测并鉴定腐蚀原因。不过后来由于各种原因,再次质检暂时搁置。
媒体曝光 引发侵权之争
不久后,老魏向福清有线电视台《福清百姓零距离》栏目组反映家中使用的铝合金门窗出现腐蚀穿孔的问题。
该栏目组的记者在2012年11月2日实地对老魏、同村居民叶某进行采访。记者在采访过程中还就此事咨询了律师,律师认为消费者如对单方鉴定结果不认可,可以要求选择中立机构再次鉴定。随后,记者拨通了经销商的电话,经销商回复称同意再做进一步检测,并承诺对老魏家中已出现损坏的铝材给予更换。
这一报道在电视台和相关网站播出后,经销商反响强烈,还为此起诉到法院,要求电视台及老魏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