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平法院: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挂靠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04.11.2014  11:10
  近日,漳平市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案,依法判决被告叶某、蔡某赔偿原告陈某合计人民币近120万元。被告龙岩市某某汽车运输公司对上述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2年3月18日,黄某受雇于被告叶某、蔡某驾驶一辆重型自卸货车,沿西港线从华安往漳平方向行驶,行经西港线139KM+850M路段时,由于车速较快,以致在刹车时造成车辆侧滑,致其尾部甩到路面左侧,与对向行驶由原告陈某驾驶的中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陈某及两车局部损坏的交通事故。2012年6月18日华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了华公交认字【2012】第0000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原告陈某不负事故责任。该属于叶某、蔡某的车系挂靠在龙岩市某某汽车运输公司。原告将车主及挂靠公司一同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叶某、蔡某将车辆登记在具有运输经营权资质的被告龙岩市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并以被告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名义进行运营,可以认定被告蔡某、叶某与被告龙岩市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存在车辆挂靠关系。因此,法院支持原告大部分赔偿请求外,也判令被告龙岩市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其各项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链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责任编辑:曾还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