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之间仅凭借款合同或无法认定合同生效
21.10.2015 15:59
本文来源: 法院
2015年,刘某多次向林某催讨借款本息,但林某均以各种理由拒不还款。无奈之下,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被告未到庭。手持借款合同的刘某信心满满,认为自己一定会胜诉,但判决的结果却让他瞠目结舌——他败诉了!
福安法院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只有在出借方将款项实际交付给借款方时,合同才生效。签订借款合同仅能证明双方达成借款的合意,借款人是否履行给付义务仍需借条、收据或银行转账等证据予以证明。庭审中,原告仅提供借款合同,未能提供借款实际给付的相关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在民间借贷中,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要完备借款手续,注意保存借条、收据、银行凭证等重要证据,以防止发生纠纷时无法有效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林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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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0.2015 15: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