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主题公园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的解读

22.07.2014  13:41

  日前,省发改委等11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主题公园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提出“对一次规划分期建设或实施扩建的主题公园项目,均应按照项目累计总占地面积和累计总投资确定规模等级”,并相应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审核或国务院核准,并明确提出“主题公园周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单独立项、单独供地,不得与主题公园捆绑审批”。

  主题公园,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兴建的,占地、投资达到一定规模,实行封闭管理,具有一个或多个特定文化旅游主题,为游客有偿提供休闲体验、文化娱乐产品或服务的园区。

  根据占地规模、投资规模等因素,《通知》将主题公园划分为特大型、大型和中小型三个等级,新建、扩建时应履行相应核准程序。

  规划(或实际)总占地面积2000亩及以上或规划(或实际)总投资50亿元及以上的,为特大型主题公园,新建、扩建时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规划(或实际)总占地面积600亩及以上、不足2000亩或规划(或实际)总投资15亿元及以上、不足50亿元的,为大型主题公园,新建、扩建时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规划(或实际)总占地面积200亩及以上、不足600亩或规划(或实际)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不足15亿元的,为中小型主题公园,新建、扩建时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通知》强调,主题公园项目选址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以及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禁止占用耕地(亦不得通过先行办理分批次农用地转用等形式变相占用耕地)、天然林地、国家级公益林地、重要湿地和城镇公园绿地,严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文化自然遗产地、重点(重要)生态功能区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开展旅游活动的区域选址建设主题公园。

  《通知》还明确提出,主题公园用地应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有关规定通过招拍挂等方式取得,严禁采取划拨方式。不得擅自改变园区土地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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