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22万元彩礼打官司

14.02.2017  14:04
  和谐的婚姻琴瑟和鸣,岁月静好,不幸的姻缘则令人痛苦不堪。近日,莆田市秀屿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因大额彩礼的纠葛,牵扯两户人家两年之久。男方吴某一家主张因付彩礼导致家庭生活困难,且妻子患有“性恐惧”的心理疾病,要求离婚并退还彩礼;女方叶某一家否认有病,称钱已全部开销,并索要10万元青春损失费。案件经莆田市秀屿区法院、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女方被判令返还聘金11万元。

  新婚妻子抵触夫妻生活

  丈夫怒而起诉要求离婚

  “你不要动我!”面对妻子对夫妻生活强烈的恐惧抵触情绪,吴某再也忍受不了了。“自从娶了她回家,一次夫妻生活都没成功过。

  2014年,同为1987年出生的涵江人吴某与秀屿的叶某经媒人介绍后相识。“当时叶某就对牵手表现出拒绝,并以各种理由搪塞约会请求,我还当她是矜持。”吴某说:“后来在媒人的撮合下,2014年5月13日,我与她订了婚约。”同年6月10日,俩人领取结婚证,两天后举行婚礼。吴某先后向叶某家支付聘金22万元,支付媒人1.6万元。

  婚后,吴某发现妻子叶某表现异常,拒绝与自己过夫妻生活,后妻子承认患有心理疾病。因无法建立夫妻感情,夫妻生活无法进行,生育更是问题。于是,吴某与叶某商量离婚,叶某始终不同意。2014年12月及2015年9月,吴某先后两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2015年11月,法院以感情破裂为由,判决准予离婚。

  在该起离婚案件办理过程中,吴某经朋友了解到,原来叶某曾经有过一次婚姻。2012年2月,叶某与秀屿的陈某按农村习俗办理过婚礼并同居生活,后双方因生活琐事争吵闹后分居生活。2013年,陈某为讨回聘礼还到秀屿区法院打过官司,也诉称叶某患有心理障碍疾病,叶某则辩称陈某性功能障碍。经调解,叶某退还陈某聘金8万元,由法院出具了一份调解书。

  未过夫妻生活证据不足

  一审判决须返还9万元

  “都结过一次婚了,明知道自己有问题还出来骗人,这就是骗婚!”2016年1月,吴某到法院起诉叶某一家,要求返还全部聘金22万元。

  吴某拿出陈某当年的起诉书,还有叶某承认自己患病的录音,极力证明叶某欺骗了自己。吴某说,当年加上办酒席等花了几十万元,有一些钱还是借的,得到的却是一场空,这让他十分难过。而现在母亲又患上重病,一家人的生活陷入困境。

  叶某在庭上则否认自己患病,承认收到22万元彩礼,但已经用在酒席、嫁妆、给媒婆等方面,花完了。现在吴某不要自己了,他应该赔偿自己青春损失费10万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吴某因给付聘金导致家庭生活困难,请求返还聘金依法有据,应支持。但其所提供的证据无法证实双方未共同生活,不予全部支持。而叶某所主张聘金全部花完也依据不足,赔偿10万元青春损失费理由不成立。由此,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及吴某的贫困证明,结合当地风俗,判决酌定叶某一家须返还聘金9万元。

  是否患病应有医学证明

  二审认定返还比例过低

  一审后,吴某不服判决结果,向莆田市中院提起上诉,依然请求全额返还聘金。吴某认为,其与叶某婚后无法过正常的夫妻生活,有夫妻之名,无夫妻之实,给自己一家造成了巨大的心理创伤和经济损失。一审遗漏认定“确未共同生活”的事实,判决存在不当。

  二审法院认为,吴某提供的录音及申请的证人证言,无法证实“叶某患有性恐惧的心理疾病,无法与男方共同生活”的主张,是否患有性恐惧的疾病须有医学方面的证明。2016年12月,莆田市中院认可一审判决的事实及理由,但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返还的比例过低,判决酌定叶某一家返还11万元。

  法官有话说:

  高额彩礼并非高保障

  当下,彩礼聘金高给一些未婚男子及其家庭造成了不小的压力,并且攀比之风日盛。结婚要聘金,离婚要讨还聘金,纷纷扰扰,高额聘金已经脱离了原有之义。高额的彩礼并没有给婚姻带来高度的保障,却给当事人带来不小的压力。

  法官提醒,如果真到离婚地步,那么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三种情形,人民法院都会予以支持。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