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当“网红”非法猎捕猫头鹰,判刑!
案情
热衷上网的光泽县李某偶然获悉如能在某视频网站上成为高关注度的“网红”,便能帮人打广告,收取不低的广告费,这让待业在家的李某很是心动。因李某家住农村自小便会抓鸟下兽夹,便萌发拍捕猎视频的念头,在购买了捕猎工具后,他在村里各处立起捕鸟网、安置捕兽夹,陆陆续续捕获不少动物,上传的几段视频也确实为他赚取了不少人气,且还有人向他购买视频用作广告,这让李某更有干劲了。
2016年2月19日,李某在查看捕鸟网时,发现竟捕获一只猫头鹰,高兴之余立马拿出手机拍了段视频发到了网络上,不少熟悉的网友纷纷发布或羡慕或好奇的评论,不多时就为李某吸引了不少“粉丝”。但李某却没想到他的视频刚发布,林业公安就接到举报李某非法捕猎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电话,当日即将其抓捕归案。
经南平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站工程师鉴定,李某非法猎捕的猫头鹰是属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斑头鸺鹠。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法官说法
《刑法》第341条第1款规定“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该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即构成犯罪。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李某当庭表示服判。法官在此提醒,如个人要狩猎须向相应的野生动物管理部门提交申请,获得狩猎许可证后在规定的区域、时间猎取,不按规定的方式进行狩猎,也构成犯法。 (张莉 陶晓熔)